吕俊堂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吕俊堂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09:53:25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210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俊堂,男,因涉嫌故意伤害,2013年5月1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俊堂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俊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吕俊堂在梨园乡X村一饭店与该村村民韩俊X发生口角,吕俊堂将韩俊X头部、面部打伤。经鉴定,韩俊X的伤为轻伤。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俊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吕俊堂家属给被害人赔偿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俊X陈述,证人韩首X、张兆X、后胜X等人证言,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经过,前科证明,入院记录、户籍证明,伤情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俊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俊堂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吕俊堂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俊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翟国玺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人民陪审员 刘社花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