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郝天永诈骗一案

文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2016-07-08 22:42
被告人郝天永诈骗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2 11:21:42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延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天永,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因犯伪证罪,于2000年6月29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0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2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月7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天永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郝天永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天永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天永及其辩护人兰本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初,被告人郝天永以给延津县石婆固豫凤搅拌站拉货为由,将被害人刘××的一辆牌照为豫G65596亚特重工牌罐式货车骗至延津县。2012年5月4日,郝天永就让张××(另案处理)持刘××的身份证及车辆有关手续冒充刘××找到延津县城关西街的张一×,由张××冒充刘××,并编造刘××系其妻子,该车系他们自己的车辆的谎言,和张一×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车抵押给张一×借款200000元,期限为一个月。2012年6月4日,借款到期后郝天永无钱归还张一×,郝天永和张××就又找到张一×将原协议日期改为2012年6月4日。2012年10月份,被害人刘××发现车被郝天永抵押后多次找郝天永要车,郝天永一直无钱赎车,该车至今仍未追回。经鉴定,该亚特重工牌罐式货车价值为25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天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陈述;证人张一×、张二×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让协议、延津县公安局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天永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天永在共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天永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天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振礼

                          审 判 员 王建明

                          审 判 员 申长林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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