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辉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杨明辉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6:53:47 |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老刑初字第55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明辉,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天,被告人杨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辉于2013年1月16日上午10时许,在洛阳市老城区西关农业银行,趁被害人张XX未将银行卡从ATM机拔出离开之际,分三次从张XX的银行卡取现金,共取出6000元,另有3000元未能取出。后张XX发现当场追回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卡,提款通知书、对账单、证人张二X的证言,被害人张XX的陈述,监控录像,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辉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9000元(其中3000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杨明辉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部分未遂,且赃款已全部追退,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谁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明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维伟 审判员 宁小建 人民陪审员 吴天福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吴辰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