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亮亮强迫交易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曾亮亮强迫交易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6:09:26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固刑初字第28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亮亮,曾用名曾垂亮,男,1987年4月7日出生。 辩护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亮亮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同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亮亮及其辩护人盛道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冬,被告人曾亮亮与本镇居民胡×在本镇街道外环路开办一个电脑、老虎机游戏室。此后,曾亮亮为了非法获取钱财,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通过蒋集一中、二中学校学生赵坤、田×、周国鹏、张××,先后多次找到蒋集一中的汪磊、王××、汤××、董定洲、周林宇、李×、闫帅、朱治国、彭政、陈金永、丁伟、张玉靖、吴健、梅晴天、杨冰、赵宝君、薛印、钱鹏等二十余人到其开的游戏室玩游戏,共消费现金450元。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曾亮亮在蒋集街道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六次,强行索要阿洋现金30元、汤××现金30元、赵坤现金20元、王××现金50元、汪磊现金20元、董定洲现金20元、周林宇现金30元、钱鹏现金130元,共计现金33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亮亮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亮亮当庭辩解称,对起诉书指控强迫交易罪中的第2起、第9起事实及寻衅滋事罪中的第1起、第2起、第4起、第5起、第6起事实有异议,认为指控的事实不属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迫交易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公诉机关的举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犯罪;除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第3起犯罪事实外,其他五起犯罪事实均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所犯寻衅滋事犯罪的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应对被告人从轻作出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强迫交易罪 2008年冬,被告人曾亮亮与本镇居民胡×在本镇街道外环路开办一个电脑、老虎机游戏室。此后,曾亮亮为了非法获取钱财,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通过蒋集一中、二中学校学生赵坤、田×、周国鹏、张××先后多次找到蒋集一中的汪磊、王××、汤××、董定洲、周林宇、李×、闫帅、朱治国、彭政、陈金永、丁伟、张玉靖、吴健、梅晴天、杨冰、赵宝君、薛印、钱鹏等二十余人到其开的游戏室玩游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曾亮亮叫他人找到蒋集一中学生李×,李×找到该校学生田×、赵坤、闫帅、朱治国等人到蒋集一中学校旁边的树林里开会,参加会议的有二十余人,被告人曾亮亮在会议上说他开了一个游戏室,强迫参加会议的学生到他开的游戏室消费。 2、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蒋集二中学校的学生竹怀超,彭政和龚道全三个人在蒋集镇公交车候车厅旁边散步,被告人曾亮亮上前将三人拦住,问他们的姓名等,然后对三人脸上各打一巴掌,遂后告诉三人他游戏室的具体位置,强迫三人次日到他的游戏室消费,否则就要挨打。第二天上午,竹怀超和龚道全由于害怕挨打,即去游戏室,当着曾亮亮的面,竹怀超玩了2元游戏。此后,竹怀超有几天没有去曾亮亮游戏室玩,曾亮亮让人到处找竹怀超。在学校寝室,找竹怀超的人问他的同学阿成,阿成说不认识,便打了阿成一巴掌。竹怀超知道后害怕挨打,次日晚上向别人借钱去了曾亮亮的游戏室玩。此后,竹怀超又多次去曾亮亮的游戏机消费,共消费现金20元。 3、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陈金永、丁伟、杨兵,朱泽强等人在蒋集镇外环路大灯旁边的一家游戏室里玩。被告人曾亮亮带领四五个人过来,把陈金永、丁伟、杨兵、朱泽强等人喊到他的游戏室后面的小树林里,问他们下回敢不敢到别的游戏室去玩,并踢打他们。陈金永、丁伟、杨兵、朱泽强等人均说以后不敢了,曾亮亮就让他们到他的游戏室玩。去后,曾亮亮让他们买游戏机币,没钱欠账,一定要玩。陈金永、丁伟、杨兵、朱泽强分别消费现金100元、40元、50元、50元。 4、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曾亮亮游戏室刚开业不久, 曾亮亮即要求赵坤找朱志国,与其一起到他的游戏室玩,如果朱志国没钱,赵坤借钱给他;如果赵坤找不到学生,曾亮亮就会找赵坤的麻烦。此后,赵坤和董定洲分别多次找朱志国到曾亮亮的游戏室玩游戏,朱志国被迫去20次,消费现金100元。 5、2008年11月份,蒋集一中学生赵坤找到同学张玉靖,将其带到蒋集一中学校旁边的树林里,并说是曾亮亮给他们开会。在小树林里聚集20多人,被告人曾亮亮说凡来开会的人都得到他的游戏室玩,如果不去,就会打他。会后张玉靖害怕挨打,先后和赵坤、闫帅、吴健多次去曾亮亮游戏室消费,花销现金40元。 6、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周国鹏找到吴健,把吴健带到被告人曾亮亮的游戏室去玩,吴健玩游戏消费5元。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赵坤找到吴健,叫吴健到曾亮亮的游戏室去玩,如果不去,曾亮亮便会来找吴健的事。吴健害怕就和赵坤去了,同去的还有八、九个人,其中有闫帅、张玉靖、汤××、蒋欢等人。这些人都是赵坤带去的,此后,赵坤又找吴健六次,消费现金30元。 7、2008年11月份的一天,赵宝君听胡×说被告人曾亮亮开了一家游戏室,赵宝君到游戏室玩,认识了曾亮亮,曾亮亮便盯上了赵宝君。此后,赵宝君有两个星期没有去游戏室消费。有一天,曾亮亮安排王××带话,让赵宝君到蒋集一中旁边的树林开会。中午放学后赵宝君去了,去开会的学生有十几个人。曾亮亮手中拿了一根木棍,他问赵宝君来了没有?有人说来了,赵宝君站出来,被告人曾亮亮就用木棍往他身上打几下,问他为啥不到游戏室去,接着又打田×。之后,曾亮亮拿着木棍威胁别的人,问他们为啥不去游戏室玩,并问以前谁被吃过黑、要过钱。王××、汤××、赵坤和汪磊因为被要过钱,他们四个人把手举了起来。曾亮亮最后还安排他们都赶紧到游戏室玩。以后,赵宝君害怕挨打,就经常到曾亮亮的游戏室玩,而且还欠40元的帐。后曾亮亮安排张××,找赵宝君要钱,并将赵宝君打了一顿。赵宝君即向他人借20元,交给被告人曾亮亮。 (二)寻衅滋事罪 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曾亮亮召集蒋集一中学生汤××、赵坤、王××、汪磊、董定洲等人到蒋集一中学校东边的树林里开会,在会上说他要过生日,想买手机,叫在场的每人拿出20元给他。几天后,汤××、赵坤、王××、汪磊、董定洲因为害怕挨打,即各拿出20元交给被告人曾亮亮。 另查明,2009年3月7日下午, 被告人曾亮亮在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曾亮亮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后,向多名被害人进行了当面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亮亮个人基本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逮捕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曾亮亮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及变更情况。 3、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强迫交易后报案的情况。 4、证人胡×、张××、王××、汤××、田×、李×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亮亮强迫交易的情况。 5、被害人赵坤、闫帅、朱治国、竹怀超、彭政、陈金水、丁伟、杨兵、朱泽强、周国鹏、张玉靖、赵宝君陈述,证实被告人曾亮亮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们到其游戏室消费的事实。 6、被害人汤××、赵坤、王××、汪磊、董定洲陈述,证实被告人曾亮亮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事实。 7、被告人曾亮亮原在侦查期间供述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到其游戏室消费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曾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一)强迫交易罪 1、2008年10月一天,被告人曾亮亮叫周国鹏等人找一、二十名学生到蒋集一中学校东边的树林里开会,在会上要求一年级、二年级各选一名“老大”,一年级老大每天要找五个学生到他的游戏室玩游戏消费,二年级老大每天要找七、八个学生到他的游戏室玩游戏消费。遂后,曾亮亮安排周国鹏做一年级老大,安排赵坤当二年级老大.周国鹏不愿意当老大,曾亮亮当场打了周国鹏一顿,周国鹏无奈当了老大,并找学生到曾亮亮的游戏室消费。一个月后的一天,曾亮亮说周国鹏找的人太少,又将周国鹏打了一顿,并安排田×当一年级老大,找学生到他开的游戏室消费。在田×当一年级老大期间,曾亮亮说田×带去游戏室的人太少,又打了田×一次。 针对该起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1)被害人周国鹏陈述,去年10月的一天,曾亮亮叫人找一、二十名学生到蒋集一中学校东边的树林里开会,任命他为一年级老大,每天要找五个学生到曾亮亮的游戏室玩游戏,他不愿意干,曾亮亮当时就打了他一顿。以后又开了几次会,曾亮亮说他带的人少,就又打了他一顿。 (2)证人田×证言,去年下半年的一天,曾亮亮的游戏室才开的时候,曾亮亮叫人找一、二十名学生到学校后面的树林里开会,任命周国鹏当一年级老大,周国鹏不愿意当,曾亮亮就打他。 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亮亮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周国鹏到其游戏室消费的事实,且被告人曾亮亮当庭不予认可。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2、2008年,被告人曾亮亮的游戏室刚开业的时候,薛印还在蒋集二中上学,曾亮亮的一个表弟李玉想找他,要求他到曾亮亮的游戏室玩。此后,曾亮亮就认识薛印,他就要求薛印到他的游戏室玩,薛印不去,他经常到蒋集二中门口拦,有时还会打人。于是,薛印就主动到曾亮亮的游戏室玩,有时没有钱还得去。为了避免强迫交易,薛印转学到蒋集一中上学。 针对该起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被害人薛印陈述,去年里,曾亮亮的游戏室才开的时候,曾亮亮叫李玉想找他,他们到了曾亮亮的游戏室玩,不去的话,曾亮亮经常到蒋集二中门口拦,有时还会打人。于是,他就主动到曾亮亮的游戏室玩,有时没有钱还得去。 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亮亮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薛印到其游戏室消费的事实,且被告人曾亮亮当庭不予认可。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二)寻衅滋事罪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曾亮亮多次在蒋集街道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 ,被告人曾亮亮叫他人到蒋集一中学校里把阿洋找到该校东边的坟地里,以玩游戏没有点卡为名,向阿洋强行索要现金30元。两天后阿洋把钱交给曾亮亮。几天后,曾亮亮又将阿洋找到上述地点,再次向阿洋索要现金30元。此后,被告人曾亮亮多次以威胁手段,找阿洋索要现金300元。 针对该起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被害人阿洋陈述,曾亮亮经常到学校吃黑,他也被吃过黑,每次都直接向他要钱,有时上网时让他充点卡,每次向他强行索要现金30元左右。之后,曾亮亮又多次向他要现金,还打过他,还威胁他,曾亮亮总共从他这要走大概三、四百元。 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亮亮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事实,且被告人曾亮亮当庭不予认可。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蒋集镇中学学生赵坤将本校学生汤××喊到蒋集一中学校大门前,对汤××说被告人曾亮亮叫其找现金10元,如果不给钱,曾亮亮就打汤××,汤××害怕挨打,就找现金10元交给赵坤。 针对该起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被害人汤××陈述,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赵坤把他喊到学校大门外面,跟他说曾亮亮找他要10元钱,不给钱曾亮亮会打他,他就找了10元钱给赵坤。 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亮亮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事实,且被告人曾亮亮当庭不予认可。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3、2008年的一天上午 ,王××在蒋集一中学校东边的坟地里遇见被告人曾亮亮,曾亮亮向王××索要现金30元,王××说没有钱时,曾亮亮叫过几天帮他找钱,王××怕挨打,事后找现金30元交给曾亮亮。 针对该起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被害人王××陈述,2008年上半年一天下午放完学,他在蒋集一中东面的坟地里遇见曾亮亮,向我要30元。他说身上没有钱,曾亮亮让他过几天后带钱交给他。过几天后,他给曾亮亮现金30元。 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亮亮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事实,且被告人曾亮亮当庭不予认可。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4、2008年10月的一天下午,在蒋集一中学校大门前,被告人曾亮亮以借钱为名向该校学生周林宇索要现金30元 。后又将周带到其游戏室消费10元。此后,周害怕挨打,多次到曾亮亮的游戏室消费,每次消费3元、5元不等。 针对该起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被害人周林宇陈述,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放学时,曾亮亮在蒋集一中校门口把他拦住,向他借三十元,并且带他去游戏室玩游戏机,又花了十元。 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亮亮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事实,且被告人曾亮亮当庭不予认可。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5、2008年冬,钱鹏多次到被告人曾亮亮的游戏室玩游戏,共欠曾亮亮70元,钱鹏将欠款还清后,曾亮亮说钱鹏欠的不是70元,而是130元,强行向钱鹏再次索要60元。 针对该起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被害人钱鹏陈述,2008年10月的一天上午,他第一次到曾亮亮的游戏室玩,并且认识了曾亮亮,后来听说在他的游戏室玩可以记账,不知道是第二次还是第三次后,他每次去玩都是记账,总共记了70元的账。他分两次还给曾亮亮,第一次还了50元,第二次还了20元,。第二次还钱时,曾亮亮说他欠他的是130元。他说没有钱,过几天给他找。后来曾亮亮也一直没有找他,他也没有把钱给他。 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亮亮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事实,且被告人曾亮亮当庭不予认可。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亮亮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亮亮犯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亮亮寻衅滋事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能以犯罪论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亮亮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曾亮亮的当庭辩解,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除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第3起犯罪事实外,其他五起犯罪事实均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所犯寻衅滋事犯罪的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应对被告人从轻作出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亮亮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刘康学 审 判 员 闫其友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长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