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峰盗窃一案
| 被告人王峰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7:09:53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63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峰,又名王红,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艾中行政村胜利10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上海市嘉兴路派出所抓获,后在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羁押,2013年5月20日被押解回鄢陵县公安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晓艳、被告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王峰跟随董小敏到鄢陵县康桥半岛小区七号楼董金影家居住。5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峰在被害人董金影送孩子期间,趁董金影妹妹董小敏找衣服之际,将董金影卧室柜内黑色外套兜里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之后以4420元的价格卖于安徽省临泉县步行街葛平平的黄金回收店,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7042元。 案发后,被盗项链已追退给被害人。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峰近亲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4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金影陈述、证人董某、葛某证言、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豫鄢价证鉴字(2013)第04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鄢陵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王峰户籍证明、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证明(抓获经过)、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所盗窃项链已追退,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峰出售项链所得现金4420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峰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峰违法所得4420元现金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杰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