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玉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白金玉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8:29:06 |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16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金玉,男。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彬,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玉犯失火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玉安、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金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白金玉在西峡县米坪镇高庄村四方组自家老房子后面的山坡上扒天麻,将扒成一堆的树叶和杂草引燃,因风大引发森林火灾。经西峡县林勘队勘验,过火有林地面积5.4公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白金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告白金玉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金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白金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在案发时已年满七十五岁,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白金玉在西峡县米坪镇高庄村四方组自家老房子后面的山坡上扒天麻,将扒成一堆的树叶和杂草引燃,因风大引发森林火灾。经西峡县林勘队勘验,过火有林地面积5.4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金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白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勘验报告,勘验笔录,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支持。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白金玉在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金玉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金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虎 审 判 员 李颖博 人民陪审员 王宗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