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五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庞五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8:29:52 |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17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五杰,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五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五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8日21时,被告人庞五杰在西峡县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一车间内将十六根成品铝锭盗出后扔出厂院墙外,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庞五杰用电动车将该十六根铝锭往家运输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十六根铝锭价值人民币1760元。 案发后,铝锭退还西峡县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庞五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五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庞五杰在西峡县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一车间内将十六根成品铝锭盗出后扔出厂区院墙外,到深夜零时左右,被告人庞五杰用电动车将该十六根铝锭往家运输途中,被西峡县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十六根铝锭价值人民币1760元。案发后,该十六根铝锭退还西峡县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庞五杰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价格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五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五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全部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五杰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五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虎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