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玉兴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秦玉兴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8:31:14 |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17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玉兴,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玉兴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玉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秦玉兴到西峡县城三小巷17号居民楼五楼,因居民王某某家门未锁,被告人秦玉兴临时起意入室盗窃,正在房间内翻找财物时王某某回家,被告人钻床下藏匿被王某某发现,王出房反锁家门并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抓获。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秦玉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玉兴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秦玉兴到西峡县城三小巷17号居民楼五楼,发现居民王某某家门未锁,即起意入室盗窃,在房间内翻找财物时,王某某回家,秦钻床下藏匿被王发现,王某某即反锁家门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秦玉兴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玉兴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杜某的言,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玉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玉兴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玉兴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玉兴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虎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