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上诉人刘尚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上诉人刘尚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8:33:45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三终字第25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化中路148号。 代表人郭永亮,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戚丁,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尚勇,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商丘分行)与被上诉人刘尚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刘尚勇于2012年9月25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并履行法定的交付义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建设银行商丘分行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设银行商丘分行之委托代理人戚丁与被上诉人刘尚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О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