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王冠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8:50:15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10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冠军,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冠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王冠军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DJ3223“建设”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顶山市卫东区永存物流平顶山分公司附近,撞到发生事故后停在路边的孔令法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王冠军损伤为轻伤。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卫东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冠军与孔令法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案发时,王冠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冠军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孔令法陈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字【2012】064号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卫东大队出具的平公(交)认字[2012]第1203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抽血照片、事故现场图、驾驶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前科查询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冠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冠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喜峰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景朋丽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