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文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文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22:44
辛文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3 08:56:21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卫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宽坡,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人辛文端,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

辩护人高克雷,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文端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伟、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宽坡,被告人辛文端及其辩护人高克雷,证人李团跃、王晓,鉴定人员窦捍东、夏同春、冯金旺、窦乃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辛文端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诸葛庙社区集资楼处因琐事与邻居王宽坡、任菊红发生纠纷,辛文端将王宽坡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宽坡的右耳伤情为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文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宽坡诉称,2009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纠集、指挥30余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在劳动路中段,当众“打、砸、抢”将我致伤,致我右耳完全丧失听力,同时砸毁李英杰的面包车及并抢走该车车牌,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抢劫罪,并将被告人的同伙抓捕及以上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辛文端一次性赔偿原告治疗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护理费45500元、营养费13500元、误工费89800元、交通费253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89000元、精神慰抚金5000元,共计44098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宽坡提供有平煤集团医院OAE报告单复印件证明其诉讼请求。

被告人辛文端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实,没有证据证明王宽坡的右耳耳膜穿孔是我打的,要求判我无罪。其辩护人认为应宣告辛文端无罪,理由为:1.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王宽坡的右耳伤害是辛文端造成的,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2.本案程序违法。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下列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厅豫公通【2006】360号文件;2.对李团跃、王晓、岳占甫的调查笔录及李团跃、王晓出庭证言,李团跃、王晓均证述称,案发时,王宽坡、辛文端面对面打架,辛文端用右手打王宽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文端与被害人王宽坡在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诸葛庙社区集资楼居住,二者系相邻关系。2009年4月29日18时许,王宽坡以辛文端和其生气为由叫其弟王万青等四人来到其家,后王宽坡强行将辛文端客厅窗户外的防盗网剪坏,双方发生纠纷,引起争吵,辛文端将王宽坡打伤,之后,双方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调解协商未果。因王宽坡称其右耳疼痛,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安恒飞、韩福增带王宽坡至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该院大夫周红于2009年4月30日给王宽坡处方笺记载,临床诊断右耳外伤,周红称该右耳外伤包括耳膜穿孔。后王宽坡又于同日到平煤集团八矿职工医院治疗,2009年5月1日王宽坡的伤情诊断为:右鼓膜锤骨短突及松弛部充血,鼓膜紧张部9点钟可见一约3mm的穿孔,穿孔边缘有稍许血迹等。2009年5月3日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记载,2009.5.3耳内窥镜检查录像显示:右耳鼓膜后下象限有一约2.5×1.5mm大小穿孔,边缘不整齐,周围有血痂附着,左耳鼓膜正常,请结合案情。

2009年5月7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分析及鉴定意见为:王宽坡的右鼓膜穿孔符合外伤性致成,损伤程度为轻伤。后辛文端对伤情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2009年7月20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分析及鉴定结论为:王宽坡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存在,但不符合典型气压伤改变,穿孔致成方式不能确定,该伤不宜进行伤情评定。2010年3月19日,经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宽坡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诊断成立,与气压伤所致的鼓膜穿孔常见部位不相符。2010年4月19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分析及鉴定结论为:王宽坡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诊断成立,与气压伤所致的鼓膜穿孔常见部位不相符,不符合典型气压伤改变,故该损伤不宜进行伤情评定,王宽坡的损伤构不成轻伤。2010年5月1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分局撤销辛文端故意伤害案,后又于2012年11月26日受理。2012年11月10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王宽坡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存在,穿孔符合气间接暴力伤(如气流伤)所导致鼓膜穿孔的临床特点,鼓膜表现符合新鲜伤。具体成因和致伤时间需结合案情调查。根据省督导组指示精神,2012年11月12日,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宽坡的伤情再次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宽坡右耳伤情程度为轻伤(使用本鉴定意见,需结合具体案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辛文端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辛文端在侦查阶段第一次 (2009年4月29日21时30分至2009年4月29日21时59分) 供述,今天下午6点半我接到儿子辛鹏飞的电话,说晾台上来俩人卸防盗网,我赶回家看到五个人在拆防护网,拆掉后把防护网上三根钢筋卡断,然后从窗户进来三个人,进屋里后就对我威胁,其中一个人准备拿板子砸我,但没砸住,我衣服也被撕烂了,我报了“110”后他们就跑了,双方没有动手打人。

被告人辛文端在侦查阶段第二次 (为2009年4月30日2时10分至2009年4月30日2时55分 ) 供述,我以前说“双方都没有动手打人”不是实话,我动手了,我们双方吵得很厉害,吵到劳动路上,巡警也到了,巡警要收王宽坡手中的扳手,他妻子任菊红抓住我的手不让我动,好方便王宽坡用扳手打我。我不敢打女的,就用右手朝王宽坡扇了一巴掌,当时只想挣脱任菊红的拉拽,对付王宽坡,也算是用拳头抡王宽坡,反正是打到王宽坡了,具体打到什么位置我没太注意,巡警马上制止,将我们双方带上警车。任菊红抓住我的手,王宽坡用扳手打到我右肋骨了,骨头没事,但肉疼。

被告人辛文端在侦查阶段第四次 (2012年11月28日10时31分至2012年11月28日11时5分 ) 供述, 当时,王宽坡和任菊红按住我的头,我想挣脱,但直不起头,我就朝王路坡的胸前打了一拳。

被告人辛文端(2013年1月10日)在平顶山市看守所接受公诉部门讯问时供述,2009年4月29日下午约6点左右,我和我爱人在平顶山市劳动路诸葛庙社区对面我们自家开的“老辛干鲜店”门口同邻居等人说话,这时,从劳动路南边开过来一辆红色面包车停到诸葛庙社区居委会门口路西南边的一个作卖牛肉生意的店门口,从车上下来四个不认识的人,由王宽坡领着直接上到我家邻居王宽坡家去了。大约有十分钟左右,我接到儿子的电话,说我家晾台上来几个人正在用撬杠、扳手、锤子卸防盗网。我家在二搂住,底下是一个幼儿园,来人是从幼儿园房顶上到我家的防盗网处的。我回家看到王宽坡同任菊红一块领着刚才从车上下来的那四个男的正在用撬杠、扳手、锤子拆卸我家凉台窗户外边的防盗网,我问他们为什么要撬卸我家的防盗网,王宽坡说:我家防盗网妨碍他的事,就是给砸了,你能咋着我。硬是将我家防盗网砸掉,后用携带的工具把防护网上的三根钢筋卡断,之后王宽坡同任菊红领着人进到他们住处。我听见王宽坡和任菊红打电话说:来几个人把他的店也给砸了,就赶紧打电话“110”报警。听见王宽坡说:叫砸我家防盗网的几个人下楼跑呢,就赶紧跑到我们同住的楼梯口处堵他们不叫走。王宽坡手里拿着一个活动扳手和任菊红先下来准备走,我站他们前面不叫他们走等“110”来处理问题,任菊红抓住我的头发,王宽坡用手按住我的头强行将我头朝下按倒在地上,我没倒地时用右手朝王宽坡肚子上打一拳,任菊红和王宽坡趁我头抬不起来撒手就跑。他们领去的人还没下来,我从地上起来去抓住王宽坡,王宽坡右手拿扳手朝我左肋处砸了一下,就跑到劳动路我家店门口处,我追上去,这时有二个巡警路过,王宽坡同巡警站到一块,我就过去,王宽坡举起扳手又想砸我,我用右手朝王宽坡的左脸上打了一下,这时“110”出警的二个民警赶到,我们也不打了。我就领着“110”出警人员到我家看被撬坏的防盗网现场,我给民警说还有几个参与撬砸我家防盗网的人在王宽坡家里,随后民警把他们都叫出来,将我们双方都带到老优越路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后来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处理,调解好几次都没成功。次日我听派出所的人讲:王宽坡有个耳朵穿孔,经鉴定属轻伤。当天将我治安拘留10天,我多次提出复议要求对王宽坡的伤情重新鉴定,后来王宽坡又做二次法医鉴定,他的伤都够不成轻伤。任菊红、王宽坡领人撬砸我家的防盗网其原因是:在6年前因为任菊红为了争地方,在我家窗户上搭了个棚子,在棚子下做饭,将我家的光线挡的可死,我们就此事告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将任菊红搭的棚子拆了,我想可能任菊红、王宽坡对这件事不满,才叫人拆砸我家的防护网。

2012年11月26日上午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侦查人员给我打电话将我传唤到优越路派出所,2012年11月27日10时许我到建设路派出所治安大队接受讯问,随后将我刑事拘留

2、被害人王宽坡的陈述,

王宽坡于2009年4月29日、2013年1月11日陈述称,我与辛文端是邻居,我们二家住户的底下是劳动路居委会的平房幼儿园,幼儿园的房顶可当作平台使用,我就将我的凉台下面的房顶当做了平台使用,平常在平台上凉凉衣服等。我家的凉台也加装的有防护网,以前房顶的平台上面我搭建了一个棚子,辛文端不愿意,最后通过卫东法院处理,我拆掉了平台上面的棚子。2009年3月份,辛文端在他家的客厅的窗户上安装了一个防盗网,防盗网向我使用的平台处延伸有一米多,直接连接焊到了我的防盗网上,给我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我为了这件事我们二家发生争执,派出所也解决过。2009年4月29日下午5时许,我打电话给我弟王万青说:你过来吧,老辛(辛文端)给我生气了。我弟等四个人开车赶后我给我弟说把这个网去掉,拆网是我动手的,他们没动手。我爬到防护网上,拿大锤把防盗网砸下来了,又用液压钳剪掉3-4根钢筋。期间,老辛拿着一根撬杠往外捅。剪完以后,我几个人都在屋里,我弟的朋友下去买烟,我弟接到一个电话说下去买烟的这人挨打了。我老婆任菊红和我下楼,在劳动路我碰到了老辛,老辛带着十五六个人围着我和我老婆打、踢,当时我拿一个扳手自卫,没有动手,老辛的衣服可能是和我老婆厮打时弄坏的。“110”到了,我把扳子给了“110”民警,这时老辛用右拳朝我右耳处打了一拳,“110”民警把老辛拉到车上,后来双方没有再动手。

          王宽坡于2013年2月4日陈述称,在派出所了解完情况后,大约2009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左右,派出所民警韩福增、安恒飞二人陪同我先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耳鼻喉科诊治,值班医生周红给我检查后说“耳膜穿孔了,还流的有血”,民警韩福增让医生给出一个检查证明,医生说:那是法医的事与我们无关,也没有给民警出证明,随后我们仨又回到了所里。回到所里后,我右耳很疼痛,无法忍受,民警安恒飞让我到医院治疗,我就又到该医院找到周红治疗,周红给我开了一张处方,让我住院治疗。我到住院部后,住院部的人讲要3000元住院押金,当时身上没有3000元钱也住不成院,就到第一人民急诊科,值班医生白萌询问我的伤情后,看了看周红给我开的处方,又给我写了一张处方,随后我就在急诊科打了一次吊针,打完针后,我就到平煤八矿医院住院治疗。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贵,我经济条件不好,我有农村合作医疗卡想着到平煤八矿医院治疗省钱,就到八矿医院治疗。

3.证人任菊红证述称,案发当天18时许,我叫我丈夫王宽坡打电话叫他老家的亲戚来搬家,因为我和邻居辛文端关于阳台防护网所占空间的事经常发生纠纷,也打过“110”也经法院处理过,两家因此事吵架也很长时间了。今天准备搬家买房子,老家来了四个男的是王宽坡叫的,搬东西时因辛文端家的防护网挡住路,我就让王宽坡用事先准备好的大卡钳把正对我家门的辛文端家的防护网剪坏,是王宽坡动手剪的。当时辛文端家有人,我还给辛文端说了,他家防护网挡路,我要剪掉,辛文端不许我剪,我没理他,强行让王宽坡剪。我要从阳台搬东西,通过门时辛文端家的防护网挡到了我家卧室门,要经过此处要把它家的防护网去掉。我今天就是以搬家为由,想把他家防盗网拆掉。防护网剪掉后,我们双方从口角发展到最后厮打,辛文端夫妻及附近做生意的在诸葛庙社区院内和劳动路上都打了。我身上没有明伤,就是拽头发,被扇耳光,被脚跺,没有流血的地方,没有骨折,血肿之类的伤。当时乱的很,我挨打后,王宽坡拿了一个扳手来的,亲戚也被围,具体如何打的,哪里受伤我不太清楚,不过后来“110”到了,大家都到了派出所,没有人去医院,倒地不起等情况,没有什么大伤。

4.证人马海证述称,我和同事正在巡逻执勤,市局“110”指挥中心呼叫说劳动路诸葛庙社区有人打架。我俩接警后骑着摩托车迅速赶到现场,现场有很多人,但是事态基本平稳,双方的人都在诸葛庙社区院内,一方有个穿白衬衣的中年男子(辛文端),叫了许多人,堵着另一方一男一女(王宽坡、任菊红)两个人,这一男一女给我说是夫妻。穿白衬衣的人带人堵着夫妻俩不让走,想走就要打人,我两个控制不住,用电台呼叫大队增援,在等待增援时,我上楼看见房间内还有三个男的不敢出屋,应该与夫妻俩是一方的。经了解,穿白衬衣男人和夫妻俩是邻居,因阳台防护网的事引起纠纷。增援赶到后,我们让双方上车去派出所,穿白衬衣这方人多,拦着不让走,我们边往外走边做工作,到了诸葛庙社区大门劳动路北边,我们基本给双方说的差不多了,我们到时夫妻俩的那个男的(王宽坡)手里一直拿着一个扳手,我们到现场后未见那个拿扳手的男的打人。白衬衣男的(辛文端)要求我们收缴对方手中的扳手,拿扳手的人说扳手给警察可以,要是穿白衬衣的人打我怎么办?我们好做工作才将扳手要了过来。正要准备上警车时,我站在双方中间,将白衬衣和夫妻俩分开。他们一直在吵,但还未动手,扳手要过来后,白衬衣男人(辛文端)隔着我凑到夫妻俩身前,动手打了男的(王宽坡),打在脸上,我很肯定这一巴掌非常响,将女的吓的躲到丈夫身后,我也拦了,但白衬衣男的很壮,我没有挡住,白衬衣打人后,我们强行把他带上了警车。白衬衣男的用巴掌扇到前期手中拿扳子的男人,具体用那个手打的我记不清了,我回忆因该是右手,后来扭的就是白衬衣人的右胳膊,巴掌肯定打到脸上,因为声音非常响,因为是绕过我打的,具体打到哪边的脸上我不清楚。白衬衣一方人很多,场面乱的很。

5.证人王万青证述称,今天17时许,我二哥王宽坡打电话叫我来给他搬家,我就叫上于志远、岗周开车一起。因从阳台上搬东西的路被邻居的防盗网挡着,双方对着骂。邻居家的人看到王宽坡强行用大钳子剪他家防盗网,站在屋内手里拿把刀,说要砍人,但没动手。王宽坡把邻居家的防盗网剪坏,双方隔着防护网吵,都说要打“110”。岗周下去买烟,被人围在楼下并打了起来,我们下楼,红(任菊红)被邻居男的扇两巴掌,之后双方都打到一块,我就打了“110”,我没参与打架,也没受伤。

6.证人张岗周证述称, 今天下午老万(王万青)对我和志远说,他二哥卖房子,让我、志远和他去搬东西。老万找了一辆面包车,我们4人到了老万二哥家,老万二哥用锤正砸邻居的防护网,对方拿根撬杠扎老万二哥不让砸,老万二哥把防护网砸掉又把钢筋弄断了。当时很乱,双方都打了“110”,后来我到楼下买烟,有个年轻孩领了十几个人中的有5、6个人打我,老万二哥的邻居打了我一耳光,还到临街卖鱼的店里拿刀,被人拦住了,看到老万二哥夫妻下楼,他们就过去打老万二哥夫妻,我就跑上楼一直等到公安民警赶到。

7.证人余志远证述的内容与张岗周证述的内容相吻合 。

8.证人王雅丽证述称,2009年4月30日凌晨,我接诊过一名耳部被打伤的病人,我现在记不起来了,因为接诊的耳部受伤的很多,我和周红大夫值班,一般情况是我处理病情,如果处理不成喊周红大夫,我们凌晨挂号看病,没有记录也不会出诊断证明。

9.证人周红证述称,王宽坡2009年4月30日这张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处方是我开的,当时的情况因为时间长,病人多,我记不起来了。没有记录,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当场告知病人不出证明。处方笺上临床诊断右耳外伤包括耳膜穿孔。

10.办案民警韩福增出具的情况说明, 2009年4月29日18时许接“110”指令,我和安恒飞到劳动路中段将打架双方当事人带回所里,我和安恒飞在巡警的配合下,将双方当事人王宽坡、辛文端带到所内,并对双方进行了询问,经询问,王宽坡称右耳有点痛,遂带王宽坡到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医生称右耳穿孔。

11.办案民警安恒飞出具的情况说明,2009年4月29日18时许,我和韩福增在巡警的配合下将王宽坡,辛文端等人带到派出所值班室,先稳定双方的情绪,避免在派出所内再发生争执引起肢体冲突,后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基本情况,当询问王宽坡时,王宽坡陈述在诸葛庙社区门口,辛文端朝其右耳部击打一下,右耳疼痛,经了解系双方因使用小平房顶王、辛双方长期矛盾,从而引起厮打。为了化解矛盾,排除邻里纠纷在派出所内分别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在此期间均未离开派出所。2009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经协商未果,我和韩福增陪同王宽坡到第一人民医院急诊诊治,因急诊没有检查耳朵的设备,急诊当班医生让到该院住院部耳鼻喉科室进行检查,经该科室值班女医生检查确诊,王宽坡的右耳穿孔,但不出有关伤情证明。回所后,王宽坡称右耳疼痛,要求治疗,随后王宽坡离所就诊。

12.本院2008卫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为:被告任红(任菊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拆除建在原告辛文端与其相邻的简易房屋及房内设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王宽波于2009年4月29日报警。

14.原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于2010年5月17日做出的对辛文端故意伤害一案撤销案件决定书。

1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26日受理辛文端故意伤害一案。

16.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09年4月30日出具的处方笺,记载:王宽坡右耳外伤,医师周红。

17.鉴定意见

(1)2009年5月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平公鉴字〔2009〕211号),2009年5月5日在市公安局法医鉴验鉴定定中心对王宽坡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鉴定, 检验资料摘要:平煤集团八矿职工医院2009.5.1日诊断证明:王宽坡2009.4.30日入院,入院前1天被人打伤头面部引起右耳听力下降,耳鸣头晕。查:右耳压疼,外耳道有异常分泌物,右鼓膜锤骨短突及松弛部充血,鼓膜紧张部十点钟见一约3mm穿孔,边缘有稍干血迹。诊断:1.右耳外伤;2.右混合性耳聋。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2009.5.3日诊断证明:王宽坡右耳伤后4天入院,耳内窥镜检查录像示:右耳鼓膜后下象限有一约2.5×1.5mm穿孔,边缘不整齐,周围附有血痂。诊断: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分析及鉴定意见:根据诊断、录像所见,王宽坡右鼓膜穿孔符合外伤致成。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附:王宽坡头面部照片1张。

(2)2009年7月20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平公鉴字〔2009〕343号),2009年6月5日在市公安局法医鉴验鉴定定中心对王宽坡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复核鉴定,检验资料:市第二人民医院2009.5.3日诊断证明:王宽坡右耳伤后4天入院,耳内窥镜检查录像示:右耳鼓膜后下象限有一约2.5×1.5mm穿孔,边缘不整齐,周围附有血痂。诊断: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结论:王宽坡右耳鼓膜穿孔存在,穿孔位置形状不符合典型性气压伤改变,穿孔致成方式不能确定。分析及鉴定意见:据诊断及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结论,王宽坡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存在,但不符合典型气压伤改变,穿孔致成方式不能确定。因此,不宜进行伤情评定。

(3)2010年3月19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2010〕18号):2010年3月13日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鉴定室对王宽坡伤情进行医学鉴定,检验资料:市第二人民医院2009.5.3日诊断证明、平煤集团八矿职工医院2009.5.1日诊断证明。结论:王宽坡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成立,与气压伤所致的鼓膜穿孔常见位置不符。

(4)2010年4月19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平公鉴字〔2010〕169号),2010.4.1日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王宽坡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检验资料:平顶山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复印件2份、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平煤集团八矿职工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各一份、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学鉴定书一份、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一份。分析及鉴定意见:王宽坡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诊断成立,与气压伤所致的鼓膜穿孔常见位置不相符,王宽坡的损伤不宜进行伤情评定,其损伤构不成轻伤。

(5)2012年11月10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2012〕173号),2012.11.9日在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对王宽坡的右耳伤情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检验资料:对马海及辛文端的询问笔录市第二人民医院2009.5.3日诊断证明、平煤集团八矿职工医院2009.5.1日诊断证明。结论:王宽坡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存在,穿孔符合气间接暴力伤(如气流伤)所导致鼓膜穿孔的临床特点,鼓膜表现符合新鲜伤。具体成因和致伤时间需结合案情调查。

(6)2012年11月12日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书(〔2012〕318号),2012.11.9日在唯实鉴定中心(郑州黄河路56号)对王宽坡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检验资料:侦查工作卷7页、证据材料卷35页、诉讼文书卷24页、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耳内窥视镜检查录像1份。分析:⑴. 2009.4.29日18时许王宽坡存在面部被掌伤及史;⑵.2009.4.30日入八矿医院诊疗,2009.5.1日诊断书载右耳部体征符合耳外伤特点;⑶.2009.5.3日平顶山第二医院耳内镜检显示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存在;⑷.右耳鼓膜钙化斑说明既往存在中耳炎史,该鼓膜为特殊鼓膜,鼓膜最薄弱张力最大处可以不在鼓膜紧张部前下象限,在闭合气流作用于鼓膜最薄弱张力最大处时导致穿孔;⑸. 平顶山第二医院耳内镜检显示的右外耳道状态、鼓膜表现及文字记载符合间接暴力(如气流冲击)所致鼓膜穿孔的临床特点;⑹.平顶山第二医院与八矿医院对鼓膜描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委托单位(公安)需排除王宽坡受伤到首次接受专科检查期间的活动情况,以排除造作伤。意见: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王宽坡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使用本鉴定意见,须结合具体案情)。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26日传唤辛文端,辛文端于2012年11月27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文端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辛文端应对王宽坡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宽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故其要求辛文端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409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辛文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宣告辛文端无罪的辩解意见,根据案件证据,辛文端有故意伤害王宽坡的主观故意,其实施伤害的行为与造成王宽坡右耳轻伤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文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平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曹务林

                                             

                                             二○一三年 月 日

                                             

                                             书  记  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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