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军犯盗窃罪一案
| 张延军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8:52:01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11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延军,男,1967年5月8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延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延军伙同王立新(在逃)预谋后,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家属楼10号院3单元2楼西户赵桂芳家中,将赵桂芳的笔记本电脑,相机等物品盗走,销赃得款2000元挥霍,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为63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延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桂芳陈述,证人刘征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合法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延军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延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李喜峰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