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献林危险驾驶一案
| 被告人梁献林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8:56:40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延刑初字第179号 |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献林,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5月2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献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献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梁献林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延津县僧固乡路段时,与杨××停靠在路南边的豫G56587号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梁献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梁献林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7.7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梁献林与杨××达成调解协议,杨××赔偿梁献林经济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献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献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献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申长林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