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伟犯盗窃罪一案
| 张小伟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8:58:23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11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伟,男,1974年9月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小伟窜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北7号院6号楼39号叶雅娟家,拉开房门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回家的叶雅娟发现并报案。公安干警在该楼二单元顶层将张小伟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伟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叶雅娟的陈述相吻合,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张小伟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小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 峰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