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晶与被告赫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王晶与被告赫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9:31:35 |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确民初字第00695号 |
原告王晶,女. 被告赫亚楠,男。 原告王晶与被告赫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晶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宝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晶及被告赫亚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晶诉称,被告赫亚楠向其借款14000元,并于2011年6月14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1年7月15日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 被告赫亚楠辩称,借款属实,但他已陆续偿还了9000元,实际欠款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赫亚楠于2011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用以偿还银行贷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1年7月15日以前还清。被告赫亚楠辩称已陆续偿还了9000元,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赫亚楠出具的借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赫亚楠向原告王晶借款14000元不及时清偿,引起纠纷的责任在被告。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赫亚楠辩称已陆续偿还了9000元,因无证据证明,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赫亚楠偿还原告王晶借款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赫亚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宝 宏
二 O 一 三 年 七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陈 学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