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宗杰诈骗一案

文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2016-07-08 22:45
被告人黄宗杰诈骗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3 09:32:06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延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宗杰,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2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3月24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4月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8月1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宗杰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宗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以来,被告人黄宗杰多次从被害人冯××和王××所开的代办点处窃取空白存款凭证,伪造存款凭证金额共计19万元,并利用伪造的存款凭证从被害人冯××、王××所开的代办点处骗取现金11.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宗杰已将骗取的11.9万元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秦××等人证言;被害人冯××、王××陈述;被告人黄宗杰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宗杰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宗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黄宗杰多次从被害人冯××和王××所开的代办点处窃取空白存款手续,伪造存款手续金额共计19万元,并利用伪造的存款手续从被害人冯××、王××所开的代办点处骗取现金11.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宗杰已将骗取的11.9万元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

    2011年4月8日,被告人黄宗杰揭发他人盗窃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宗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功材料、信用社证明、谅解书、保证书、悔过书等书证;证人秦××等人证言;被害人冯××、王××陈述;搜查、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宗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宗杰揭发他人盗窃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宗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助理审判员 邵明月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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