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易平拐卖儿童一案

文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2016-07-08 22:46
被告人杨易平拐卖儿童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3 09:39:36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延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易平,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3年1月25日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丁桥派出所抓获,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3年2月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3年3月8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禹、郑重武,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易平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5月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5、6月份的一天,在延津县胙城乡十八里村赵××家中,被告人杨易平将一名四岁男孩经杨顺慧(已判处刑罚)的介绍,以29400元钱的价格将该男孩卖给赵××、杜××夫妇收养。被告人杨易平得赃款2000元,赃款已挥霍。经DNA比对,该男孩为2008年6月5日在云南省昭阳区太平镇办事处黄竹村被抢儿童何××。

    案发后,被拐男孩何××已被公安机关解救,由其亲生父母何一×、姚××抚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杜××、姚××等证言;被告人杨易平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易平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易平对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易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杨易平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易平系初犯、偶犯,且认真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8年7月份的一天,在延津县胙城乡十八里村赵××家中,被告人杨易平将一名四岁男孩经杨顺慧(已判处刑罚)的介绍,以29400元钱的价格将该男孩卖给赵××、杜××夫妇收养。经DNA比对,该男孩为2008年6月5日在云南省昭阳区太平镇办事处黄竹林社区被抢儿童何××。

    案发后,被拐男孩何××已被公安机关解救,由其亲生父母何一×、姚××抚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2、抓获及羁押证明证明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3年1月25日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丁桥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3、月季招待所住宿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易平分别于2008年7月7日、21日及8月7日入住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的月季招待所。

    4、报案人员信息、户籍信息证明2008年6月5日报案称孩子被盗抢的人员系何一×、姚××,被盗抢儿童系其儿子何××,以及何一×、姚××、何××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5、解救证明证明被拐卖儿童赵文超(何××)已于2013年3月2日被解救,并于当日送还其亲生父母何一×、姚××夫妇。

    6、悔过书证明被告人杨易平愿意认罪,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罚,早日回家照顾家人。

    7、被拐卖儿童照片

    8、证人赵××证言证明2008年的一天,他本家婶(杨顺慧)给他说她娘家兄弟孩子多,养活不了,有个男孩想给别人,问他要不要,他说要,后杨易平伙同他人把孩子送到延津,当时对方要30000元钱,他同意了,但是在他给钱的时候从里面抽出来6张,即给了对方29400元钱。

    9、证人杜××证言证明2008年的一天,她本家婶(杨顺慧)说她娘家兄弟孩子多,养活不了,有个男孩想给别人,问她要不要,她说要,后杨易平伙同他人把孩子送到延津,对方要30000元钱,她丈夫给了对方29400元钱。

    10、证人何一×证言证明他的儿子何××在2008年6月5日(农历五月初二)晚上八点多钟的时候被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抢走了。报案后一直没有找到孩子,现在孩子找到了,他要求解救,并好好抚养孩子。

    11、证人姚××证言证明她的儿子何××在2008年农历五月初二晚上八点多钟的时候被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抢走了。报案后一直没有找到孩子,现在孩子找到了,她要求解救,并好好抚养孩子。

    12、同案犯杨顺慧供述证明2008年的一天她娘家堂弟杨易平说自己的孩子多,养活不了,问她要不要,她觉得自己年龄大了,就不要了,但是她本家侄子赵××家没有儿子,愿意要这个孩子,杨易平便把这个孩子送到延津卖给赵××夫妇了。

    13、被告人杨易平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易平在云南省昭通市认识一名朱姓女子(以下称小朱),两人交往有半年多之后,小朱称自己的孩子不想养活了,让杨易平帮忙找个人家,杨易平便和嫁到河南的本家姐姐杨顺慧联系,并称自己家的孩子多,养活不了,问杨顺慧要不要,杨顺慧表示不要,但是其本家侄子赵××家没有儿子,赵××夫妇愿意收养这个孩子,杨易平便将这个孩子送到延津,卖给了赵××、杜××夫妇收养。

    14、鉴定意见:(新)公(刑)鉴(DNA)字[2013]0018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被拐卖儿童赵文超系被害人何一×、姚××之子。

    15、杨顺慧辨认笔录证明2008年7月份前来延津卖小孩的那个男子系杨易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易平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伙同他人拐卖儿童,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易平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易平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易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助理审判员 邵明月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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