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平诉马金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李晓平诉马金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9:55:56 |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西城民初字第265号 |
原告李晓平,女,生于1972年3月2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乾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马金龙,男,生于1974年2月2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彬,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晓平诉被告马金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平于2013年6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献力独任审理,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晓平和委托代理人庞乾三及被告马金龙和委托代理人刘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晓平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4月相识后登记结婚,1999年6月24日婚生男孩马XX,2003年9月17日在绝缘材料厂购买地皮一处并建两层房屋一座。2010年元月在西峡县和赢停车场经营轮胎门市。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足,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的性格逐步显现出来,经常无事生非,进而大打出手,致使原告和孩子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为此,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马XX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 被告马金龙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晓平与被告马金龙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4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9年6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马XX。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03年9月原、被告双方在西峡县绝缘材料厂购买地皮并建两层房屋一座。2010年元月双方在西峡县和赢停车场门口开办一轮胎门市。后由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吵嘴生气,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平与被告马金龙虽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李晓平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要相互关心,相互谅解,互敬互爱,加强沟通与交流,多尽父母及夫妻义务,来弥补已出现的感情裂痕,和睦生活,白头偕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晓平与被告马金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晓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献力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