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肆非法拘禁一案
| 被告人田肆非法拘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1:44:32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57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肆(又名田金锋,小名二初),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鄢陵县大马乡瞿湾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22日再次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肆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被告人田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11月1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田肆为索要自己损失的4000多元钱,到河南省商丘市将该市居民侯金山骗到其租的轿车上,把侯金山拉到鄢陵县开发区经五街“梅乡苑”宾馆内非法拘禁索要损失,后侯金山的妻子陈倩报案,2008年11月13日上午11时许,侯金山被鄢陵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金山陈述、证人韩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潘某某、贾某某、韩某某、田某某证言、户籍证明、鄢陵县开发区经五街“梅乡苑”宾馆一楼平面图、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肆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