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慧慧、袁、王颢凯、王遵领、黄齐莲与被告王海涛、陈章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
| 原告熊慧慧、袁、王颢凯、王遵领、黄齐莲与被告王海涛、陈章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5:19:19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三终字第43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章强,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国绪,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旧治乡东王庄村村南(215省道路东),系冀DH7711-DSM01挂号车挂靠车主。 负责人罗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绪,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仲祥,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 负责人时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超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负责人许文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慧慧,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女,2010年4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2012年1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袁×、王×法定代理人熊慧慧,系袁×、王×的之母。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红,睢阳区东方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遵领,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白腊园村委会后白腊园村1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齐莲,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白腊园村委会后白腊园村1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镇大名府路87号,系冀DH7711(冀DSM01挂)号半挂车的雇佣司机。 原告熊慧慧、袁×、王×、王遵领、黄齐莲与被告王海涛、陈章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名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名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熊慧慧、袁×、王×、王遵领、黄齐莲五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章强等五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00元。该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商睢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陈章强、大名汽运公司、浙商财险河南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袁大伟死亡的后果,袁大伟死亡后,其被扶养人不但有其子女袁×、王×,还有其父母王遵领、黄齐莲,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本案仅对袁大伟的子女袁×、王×的抚养费用予以判决,导致袁大伟父母王遵领、黄齐莲的赡养费用无法主张,剥夺了王遵领、黄齐莲的实体权利。鉴于袁大伟的父母王遵领、黄齐莲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按王遵领、黄齐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彭世锋 审 判 员 朱金礼
二О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