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喜斌诉被告杨培亮健康权纠纷一案

文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2016-07-08 22:48
原告牛喜斌诉被告杨培亮健康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3 15:50:27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延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牛喜斌,男,1986年6月9日出生。

    被告杨培亮,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

    原告牛喜斌诉被告杨培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文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喜斌诉称:2012年2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在东屯镇西吴安屯村,因宅基问题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到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赔偿一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皆以种种理由不予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413.4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杨培亮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弟弟是邻居,两家因宅基地有矛盾,2012年2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持铁锨掀被告弟弟家的西屋,被告及儿子前去阻止,原告持铁锨扫打,被告就将原告铁锨夺下,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不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原告牛喜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延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情况。2、延津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及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各1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花费医疗费情况。3、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鉴定费用。

    被告杨培亮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处罚决定书称其没有收到,其没有受到处罚,对其他证据称其没有殴打原告,该证据与其无关,不予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根据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同系延津县东屯镇西吴安屯村村民,原告牛喜斌之父牛海清家与被告杨培亮的弟弟杨XX家是前后邻居,2012年2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因宅基地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原告牛喜斌用铁锨掀杨XX家垒的墙,引起矛盾激化,在牛海清家被告杨培亮对牛喜斌殴打。后经鉴定,原告牛喜斌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该纠纷经延津县公安局处理作出延公(东)决字[2012]第00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杨培亮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牛喜斌被殴打后,遂被送至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及右手外伤,共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996.49元。另查明: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全年。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培亮殴打原告牛喜斌,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确认,案件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要求的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为996.49元;误工费,应当按照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计算,原告住院8天为164.93元;护理费,原告要求272元,不超出有关规定,应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240元,根据相关标准,应按每天10元计算,住院8天为80元;营养费,因原告未构成伤残,也未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但结合原告就医、出院等实际情况,以支持50元为宜;鉴定费300元,以上共计1863.4元,应由被告杨培亮赔偿原告。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培亮赔偿原告牛喜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863.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牛喜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培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文植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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