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立全与被告周素梅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张立全与被告周素梅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6:28:57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延民初字第250号 |
原告张立全,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周素梅,女,1980年6月3日出生。 原告张立全与被告周素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了受理决定,由于被告周素梅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立全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 2012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抛下我和孩子不管,也从未与被告取得过联系,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归我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素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立全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 被告周素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张 XX(2005年2月23日出生),儿子张XX(2007年6月1日出生),二子女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2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准予双方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被告自2012年9月置家庭与孩子不顾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说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婚生子女长期随原告在一起生活,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结合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以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元为宜,直至两个子女均到十八周岁,被告共应支付抚养费22年,分期分批支付。案经调解无效,因被告周素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立全与被告周素梅离婚。 二、婚生女张XX、婚生子张XX均由原告抚养,被告周素梅支付原告张立全子女抚养费1584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5840元,下余1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立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廷宝 审 判 员 张瑞鹏 人民陪审员 屈培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