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军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被告人黄军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4 15:57:58 |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清刑初字第106号 |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军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丰县巩营乡才元东村180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军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10日17时许,南乐县杨村乡吴村武某某因大客车的驾驶员问题前往被告人黄军强家中商议,后与黄军强在家中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黄军强从其家中厨房内拿出菜刀将武某某右侧面部等部位砍伤,经鉴定,武某某面部创伤评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军强赔偿被害人武某某经济损失70000元。2013年2月7日黄军强到巩营派出所投案。另查明,黄军强于2012年6月30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巩营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军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蔡某某、孙某某证言,诊断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法医鉴定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协议书及收款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军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军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 青 次 审 判 员 崔 丽 红 审 判 员 韩 清 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卓 德 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