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果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一案
| 被告人李果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4 15:59:02 |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清刑初字第63号 |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果,男。2012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抓获,2012年9月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英群,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果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果及辩护人菅运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被告人李果利用虚假名字“黄彬”通过网络聊天认识清丰县城关镇苗某某,在取得苗某某信任后,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2月20日期间,以各种理由先后三次从苗某某处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1000元,由苗某某从清丰县农业银行其个人账户汇款至李果向其提供的安徽省利辛县王市镇王市大街马其良账户上,期间因苗某某催要,李果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果家属已退赔苗某某损失。 201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果伙同安徽省利辛县的巩鹏飞、巩经纬、张贺标、袁宗利等人在安徽省利辛县巩店和王市境内利用居民房开设赌场,邀集他人以骨牌为赌具,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李果从中抽头获利3万余元。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果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没有用黄彬的假名及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是借的被害人的钱,每个月都付着利息。起诉书指控退赔的钱数不清楚。被告人李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罪名和事实没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果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及行为,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于李果开设赌场罪辩护人菅运生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1年被告人李果通过网络聊天认识清丰县城关镇被害人苗某某,在用假名“黄彬”取得苗某某信任后,于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2月20日期间,以各种理由先后三次从苗某某处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1000元,均由苗某某从清丰县农业银行其个人账户汇款至李果向其提供的安徽省利辛县王市镇王市大街姓名为马某某的账户上,期间因苗某某催要,李果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2000元。2012年7月19日苗某某联系不上李果,于同年8月13日报案。2012年8月26日李果被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分局刑侦三中队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果家属已退赔苗某某损失8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查询证明:苗某某分三次转入马其良账户2万元、2.2万元、4.9万元。 (2)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证明:李果2012年8月27日入所暂押,9月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接走。 (3)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分局刑侦三中队抓获证明:李果于2012年8月26日在兰州被抓获。 (4)清丰县公安局刑警队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苗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报案。李果与苗某某没有涉及案情的QQ聊天记录,二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无法调取。 经电话联系李果的妻子周秀英证明:全家在兰州一起生活从7月2日到8月20日前后,因孩子开学才回到安徽老家。2012年9月份朱子运给了自己10万元。 经电话联系周天英证明:自己和李果只合作过一回药材生意就撤出了生意,合作期间没有开公司经营,最近几年自己和李果没联系过。 2013年3月28日清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到安徽利辛县调查李果诈骗、赌博案的有关情况,利辛县公安局在汇报后,因为利辛县公安局经办的赌博案同案犯已被当地法院判决,利辛县公安局没有给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 (5)户籍证明:李果,男。 (6)利辛县公安局孙庙派出所证明:李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1年12月13日被我局上网追逃,2012年2月6日被我局巡防大队抓获,2012年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4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7)谅解书、收到条、苗某某证言证明(辩护人提交):苗某某收到李果家人还款91000元,对李果表示谅解。 (8)土地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证人李田提交):李果的收入来源。 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苗某某辨认出李果就是骗自己钱的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我认识李果,去年12月份,李果有事急用卡,我把我的农行卡借给李果用了,他一直用了好几个月才把卡还给我。他说他哥出事了,给他哥转钱用。 (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今年7月初到8月19日,我和儿子到兰州我丈夫李果租住的地方去找他,他在租住房子附近摆地摊卖百货。年前腊月二十几,李果给我打电话给我一个账号让我汇一万元钱,他借的朋友的钱。今年6月底,李果又让我给这个帐户汇了一千元。以前我跟李果一起摆地摊卖小百货赚钱,2009年左右李果给利辛第一中学干过工程。 (3)证人李某证言证明:李果的经济来源有2004年承包村里的地,2010年承包了利辛县中心小学校舍改建工程,2012年和周天英合伙作医药生意,2012年6、7月份在兰州做小百货生意。李果参与赌博被抓,加上赌博输钱,所以四处借钱。好像李果说2012年底他的工程款等钱都到了,他借钱的还款日期大都定到那段时间了。 (4)证人管某某证言证明:李果和我丈夫朱子运合伙承包了利辛县中心小学校舍改建工程,在2012年9月10日左右,工程款收到了26万元左右,当时李果已经被清丰县公安局抓住了,李果的十万元我丈夫给了李果的妻子。 4、被害人苗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6月份前后,我在网上通过QQ认识的黄彬并经常打电话联系,见过三次面。2012年1月4日,他给我打电话说他哥哥酒驾被公安局抓了,让我借给他20000元,等他哥哥出来以后就还我,我给他转账了20000元,卡主叫马其良,是用朋友的身份证开的农行卡。2012年1月14日,黄彬又给我打电话说他给他哥哥跑事借了朋友25000元,现在朋友急着用他只有3000元,让我借给他22000元,我就又给他的卡上汇了22000元。1月16日左右,我给他打电话让他还钱,他给我的卡上汇了10000元钱,并说到腊月28日他的工程款就到了,到时候一块还我其余的钱。腊月29日早上他的手机号给我发信息说他赌博被抓了,在安徽省利辛县拘留的,到正月14日他给我打电话说出来了。2月19日在商丘见面他让我给他弄钱,我当着他的面电话高息贷了50000元, 2月20日我给他的卡上汇了49000元,扣了利息1000元,我给过他钱后他才说是和别人一起做生意。3月份、5月份他给我汇了1000元的利息,4、6、7月份没有给我,我替他付的利息,我一直催着他还钱,我逼他还钱急了,他才说他的钱9月份可能到账,到时候将钱给我。7月19日他的手机关机了,一直到我来报案就没有联系到他,我感觉被他骗了。他给我说过他在赌博场内放着高利贷呢,但没有说过借我的钱是为了在赌博场内放高利贷。李果家里人主动找到我后我才知道他叫李果,李果的辩护律师提交的刑事谅解书、收条、证言是同一天写的,他们退还了我的实际损失86000元,我不知道刑事谅解书、证言的具体内容,当时他们写好后我就签字了,现在我也不想追究他了。我没见过他的身份证。他开始说叫黄斌,他电话的机主叫黄斌。他用手机给我发过他的QQ密码,但我忘记了,他说过住在利辛县,我也没有追问他具体地址。他知道了我的真实姓名,我一直没有问过他真实姓名。 5、被告人李果供述证明: 2011年冬天我通过QQ认识了苗某某,12月份在驻马店宾馆里见了面,她告诉我她叫苗某某,我告诉她我叫“黄彬”。2011年年底我说是赌博放高利贷借她钱,两次都是是两万,苗某某打到我朋友马其良的卡上。2011年12月20几号我凑了一万元钱先还给了苗某某,第三次借钱是因为赌博被抓我借钱摆平这件事,2012年春天苗某某在马其良卡上打了49000元钱,苗某某说是她借的钱,5万元每个月1000元的利息。我每个月都给苗某某卡上打1000元钱的利息,2012年6月份我手头紧没有给苗某某卡上打钱,直到前几天我被兰州警方抓获。我们见过三次面,都是苗某某提出来的,也是苗某某开的房间。苗某某给我钱之后,向我要求还钱,我明确告诉苗某某,到2012年9月份还给她,苗某某还说那三万好说,后来的5万最低先将利息还上。第一次从苗某某那里拿的4万元我赌博输了,我要是说我是去赌博,我怕苗某某不给我钱,所以我说我是拿钱放高利贷。第二次从苗某某那里拿5万元我投资药品生意了,当时借钱的理由是我赌博被抓要摆平这件事。我运作我赌博的事花了大约5、6万,我在太合华源医药投资了36万,具体的我也分不清楚苗某某的钱花哪里了。我没有想过和网友见面或者真正做朋友,我手机号叫“黄彬”,所以我随口说了我叫黄彬,当时我是网上逃犯,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我用手机将QQ密码“liguo123”发送到了苗某某手机上,但是我没有明确告诉她我的名字叫李果不叫黄彬。在商丘见面的时候我觉得苗某某也应该看到我的身份证了,她可能知道我的真名字叫李果。我和苗某某交往期间,一直用的“黄斌”的名字,她一直没有问我真实名字。她不知道我的家庭住址,我只告诉她我是安徽阜阳利辛人。我在手机关机之前一直和苗某某保持联系。我没有因为我哥哥的事向苗某某要钱,马其良的卡是我专一用来办理赌博的事情的,这张卡是马其良办好后给我的。 我一直在兰州做生意,今年暑假我老婆和孩子一同也到了兰州。当时我和老婆生气手机摔了,我另一部手机15055815933一直开机,我觉得苗某某知道这个号。我和苗某某约定是9月份还钱,所以我不急着和她联系,加上家里人在,不方便, QQ号不是经常上线的。最后这5万元,我妻子周秀英知道我是借的河南一个女的钱,还她的那一万元和后来的一个月的利息都是让我妻子给她打的钱。 二、开设赌场罪 201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果伙同安徽省利辛县的巩鹏飞、巩经纬、张贺标、袁宗利(均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利辛县巩店和王市境内利用居民房开设赌场,邀集他人以骨牌为赌具,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李果从中抽头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李果在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退赃四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巩鹏飞、巩经纬、张贺标、袁宗利供述,证人巩某某、车某某、马某、闫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果以隐瞒自己真实身份,虚构借款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苗某某陈述及被告人李果供述均证实,被告人李果一直使用假名,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李果供述的借款用途与苗某某陈述及李果的供述借款理由及用途均不一致,系虚构借款事实,并且案发前李果长时间不与苗某某联系,上述事实均能证实被告人李果具有诈骗的故意,故被告人李果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与被害人是民间借贷关系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果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果系共同犯罪。其案发后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果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李果诈骗的犯罪地为清丰县,且本院已受理了本案,故辩护人关于开设赌场罪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少武 审 判 员 韩清蓉 审 判 员 付俊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利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