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金峰盗窃罪一案
| 被告人陈金峰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5 09:13:45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41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金峰(小名二孩),男,22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峰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被告人陈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晚上,被告人陈金峰伙同他人到鄢陵县柏梁镇湾子杨村村民于红安所开的茶馆门前,将该村村民杨连军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 二、201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晚上,被告人陈金峰伙同他人到鄢陵县柏梁镇陈家村村民陈德池所开的茶馆门前,将该村村民陈清德的一辆爱多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 三、2012年腊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金峰伙同他人到鄢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西门口,将该县柏梁镇张坊村村民杨培德的一辆铃木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 四、2013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金峰伙同他人到本村村民陈玉贵家,将本村村民陈伯俊(聋哑人)存放在陈玉贵家堂屋内的三辆电动车和一块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共价值6100元。 五、2013年农历二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金峰伙同他人到鄢陵县柏梁镇胡集村北地张发根的饭店内,将该饭店存放的杜康牌白酒5瓶、沱牌白酒12瓶、姚花村牌白酒8件、盛世郎牌白酒5瓶、商务郎牌白酒6瓶、金星牌啤酒3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5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金峰供述、犯罪嫌疑人周亚军供述、被害人杨连军、陈清德、杨培德、陈伯俊、张发根陈述、证人李某某、信某某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88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金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金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