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与徐泽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张雪与徐泽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5 10:36:14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377号 |
原告张雪,女,1988年11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景贤,男,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泽星,男,1988年11月27日生。 原告张雪诉被告徐泽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元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景贤、被告徐泽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雪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被告脾气暴燥,多次打骂我,被告并写过保证书,我现已无法忍受被告的打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徐泽星辩称,我与原告自愿结婚后已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共同收废品,经济交给原告保管。因为我想转行干别的生意,她不同意,我们吵后我打过她不错,但我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雪与被告徐泽星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在浙江台州务工,经常来往。2009年农历5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在台州同居生活,经营废品收购生意。2010年8月被告因收购赃物被判刑六个月。2010年11月24日,原告生育女儿徐××。2012年5月被告殴打原告后,去原告娘家接原告时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改正错误。2013年8月,因被告想转行干塑料粉碎生意,而原告认为风险太大不予同意,双方发生吵打后,原告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婚后,双方在固始县水云居国际城购买了一套房屋,用结婚时被告家给原告的彩礼款购买了一辆莲牌L5型轿车。庭审中,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徐泽星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张雪,否则由此引起张雪要求离婚,徐泽星应无条件同意离婚,且孩子由张雪抚养。如果一旦双方离婚,现有全部家庭财产全归孩子徐××所有。张雪并且要求以判决的形式结论本案,不愿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与被告徐泽星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现虽因被告殴打原告引起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在庭审中双方仍有达成调解和好协议,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能改正缺点,不再打骂原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雪要求与被告徐泽星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陆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元银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士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