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彦旗与程芳芳离婚纠纷一案
| 尹彦旗与程芳芳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5 10:48:20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初字第03563号 |
原告尹彦旗。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芳芳。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彦旗诉被告程芳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彦旗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4月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尹彦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峰、被告程芳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彦旗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由于被告脾气暴躁,我们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体质较差,不容易怀孕,我们经常生气吵架,2012年2月29日我和被告在协商离婚时没有达成一致,2012年3月2日上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我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后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尹彦旗诉请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只有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彦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华雷 审 判 员 马军平 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