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香连与陈建营离婚纠纷一案
| 张香连与陈建营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5 11:05:08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初字第01436号 |
原告张香连。 被告陈建营。 原告张香连诉被告陈建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香连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香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相识,2007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二婚,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 2009年6月份我离开被告家,已分居三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缺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对原告张香连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故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香连诉请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仅有结婚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因此,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香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华雷 审 判 员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张国保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