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约华与殴文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濮约华与殴文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08:56:25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149号 |
原告濮约华,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殴文亮,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 原告濮约华诉被告殴文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濮约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订婚,于2010年6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4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殴××。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殴文亮辩称: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更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订婚,于2010年6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4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时间较长,现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在已往的夫妻生活中确实没有注意和原告的沟通,存在一些过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被告当庭也向原告作出保证,承诺双方和好之后一定改正自身的错误。故本庭希望被告以后能引以为戒,改正自身的缺点,给原被告双方及孩子拥有一个完整家庭的机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濮约华要求与被告殴文亮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仁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国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