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茂胜、关树平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 关茂胜、关树平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09:49:13 |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沁刑初字第00181号 |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茂胜,又名关素田,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树平,又名关喜平,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茂胜、关树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道旗、郭保清、被告人关茂胜、关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茂胜于2013年2月24日21时许在沁阳市柏香镇东乡三街村因浇地抄电表字与孙xx发生殴打,期间,被告人关茂胜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关树平(系被告人关茂胜的弟弟),在参与殴打过程中,造成孙xx右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孙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3年5月4日,被告人关茂胜、关树平到沁阳市公安局柏香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关茂胜与被害人孙xx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孙xx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已全部付清,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茂胜、关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沁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投案证明、协议书、收条、证人马xx、孙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孙xx的陈述以及沁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茂胜、关树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茂胜、关树平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茂胜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孙红卫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茂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关树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王慎锋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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