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燕与被告陈刚因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袁燕与被告陈刚因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6 10:31:36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信浉民初字第737号 |
原告袁燕,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刚,男, 1978年4月15日出生。 原告袁燕与被告陈刚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许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燕、被告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燕诉称, 2003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13日生育一子名叫陈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深,加之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近些年,被告时常在外吃喝玩乐,酒后脾气暴躁,无端殴打原告,给原告身心造成痛苦。原告2010年外出打工,双方分居多年。此期间,被告也是态度冷漠,双方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刚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们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没有分居,过年时原告还回来了,我们还在一起,另外原告说她养孩子,她也没有房子,没能力抚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燕与被告陈刚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家豪。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3年正月原告袁燕外出打工。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陈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出现矛盾属正常,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注重经营,经过磨合,夫妻感情会修复和好。本案中原告袁燕与被告陈刚结婚时间较短,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来无较大纠纷,且原告袁燕起诉离婚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袁燕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袁燕与被告陈刚离婚。 本案诉讼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提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按照判决书所载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凤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霍端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