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胜利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 程胜利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09:53:13 |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沁刑初字第00185号 |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胜利,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胜利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文煊、白志刚、被告人程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程胜利在沁阳市西万镇校尉营村南将陈xx停放在焦克路边的一辆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700元。案发后,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2、2013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程胜利在沁阳市西向镇义庄二街村将石x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马牌自行车盗走。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50元。案发后,自行车退还被害人。 3、2013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程胜利骑着盗窃的自行车窜至沁阳市西向镇西向五街村,将贺新良停放在靳xx家门口的一辆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500元。案发后,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程胜利共盗窃3次,盗窃物品共计1250元。 另查明,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程胜利在沁阳市西向镇五街村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被盗证明、到案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证人王xx的证言、被害人陈xx、石xx、贺xx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胜利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程胜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胜利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3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敏洁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代 书记 员 范献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