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盗窃、被告人于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文 / 项城市人民法院
2016-07-10 16:41
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盗窃、被告人于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提交日期:2013-09-06 10:50:11
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项刑初字第086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中成,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王明口镇小孙寨村李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9月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国明,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艳飞,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王明口镇田老家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9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闹(又名于士伟、“孬”),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王明口镇苗庄村于庄2号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9月28日到项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9月2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犯盗窃罪;被告人于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成及其辩护人朱国明;被告人田艳飞、于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14日夜,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田艳伟、郭学成(均在逃)驾驶郭学成的银灰色五菱牌货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鸽子楼村吕桂英家,采取挖墙入院的方法将被害人吕桂英的四只山羊盗走。被告人于闹明知是李中成等人盗窃的物品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95元。

2、2011年9月8日夜,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张铁成(均在逃)、张长安(另案处理)驾驶张长安银灰色长安牌货车窜到项城市官会镇路营村张中的门市部,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将被害人张中门市部内的94袋化肥、94袋小麦种、20件泸州牌酒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751元。

3、2012年8月19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驾驶银灰色五菱牌货车窜到项城市王明口乡柳杭村龚金明家,将被害人龚金明的96袋复合肥盗走。被告人于闹明知是李中成、田艳飞等人盗窃的复合肥仍以每袋130元的价格购买46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320元。

4、2012年2月24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驾驶李中成的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高有军的奶粉店,将被害人高有军奶粉店内的64桶奶粉、一台电脑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797元;后又到田永军的门市部,将被害人田永军的900余元现金、扩音机、剃须刀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04元。

5、2011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驾驶五菱牌货车窜到项城市官会镇和付集镇交界处张埝桥南张志喜的超市,田艳飞撬开门,将被害人张志喜超市内的一台电脑、六件和其正饮料、五条帝豪牌烟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708元。

6、2012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窜到沈丘县莲池乡莲池村管学志的超市,将被害人管学志超市内的五、六百元现金及利群牌烟、帝豪牌烟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1元。

7、2010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张铁成驾驶田永增的机动三轮车窜到项城市官会镇马小庄高桂平家,张铁成撬开门,将被害人高桂平的蓝色五征牌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800元。

8、2012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吕进保(另案处理)驾驶五菱牌货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田寨村田维兵的种子店,用棍撬开门,将被害人田维兵的28袋麦种盗出,后被田维兵发现后逃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80元。

9、201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驾驶田永增的摩托车窜到项城市王明口镇咬子头村卫生室,将被害人马俊峰的蓝色豪爵钻豹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300元。

10、2012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驾驶摩托车窜到项城市王明口镇马宝玉的农机修理部,将被害人马宝玉屋内的一台戴尔牌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681元。

11、2012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吕店村刘中英的小卖部,用棍撬开门,将被害人刘中英小卖部内的香烟、冰红茶、400元现金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87元。

12、2012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永丰乡小杨庄田孝生家,将被害人田孝生的一台TCL牌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00元。

13、2012年1月4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张铁成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李庄村陈锋家,将被害人陈锋的4只山羊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0元。

14、2010年腊月26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张铁成驾驶摩托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代桥村张人民的鸽子厂,将被害人张人民的24只鸽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20元。

15、2011年农历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窜到项城市王明口镇田寨窑场附近,将被害人赵美荣的一只豺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0元。

16、2011年腊月2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永丰乡罗集村徐如志家,将被害人徐如志家的46斤猪肉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0元。

17、2012年农历四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张宁宁家,将被害人张宁宁家的空调、太空被、棉袄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于闹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长安、吕进保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桂英、龚金明、高有军等人的陈述;证人闵晓蓉、张金生、田领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领条、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闹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于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宽处理。李中成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李中成主动让其父亲赔偿被害人龚金明损失15000元,赔偿被害人张中经济损失5000元,并征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14日夜,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田艳伟、郭学成(均在逃)驾驶郭学成的银灰色五菱牌货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鸽子楼村吕桂英家,采取挖墙入院的方法将被害人吕桂英的四只山羊盗走。被告人于闹明知是李中成等人盗窃的物品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95元。

2、2011年9月8日夜,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张铁成(均在逃)、张长安(另案处理)驾驶张长安银灰色长安牌货车窜到项城市官会镇路营村张中的门市部,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将被害人张中门市部内的94袋化肥、94袋小麦种、20件泸州牌酒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751元。

3、2012年8月19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驾驶银灰色五菱牌货车窜到项城市王明口乡柳杭村龚金明家,将被害人龚金明的96袋复合肥盗走。被告人于闹明知是李中成、田艳飞等人盗窃的复合肥仍以每袋130元的价格购买46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320元。

4、2012年2月24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驾驶李中成的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高有军的奶粉店,将被害人高有军奶粉店内的64桶奶粉、一台电脑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797元;后又到田永军的门市部,将被害人田永军的900余元现金、扩音机、剃须刀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04元。

5、2011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驾驶五菱牌货车窜到项城市官会镇和付集镇交界处张埝桥南张志喜的超市,田艳飞撬开门,将被害人张志喜超市内的一台电脑、六件和其正饮料、五条帝豪牌烟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708元。

6、2012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窜到沈丘县莲池乡莲池村管学志的超市,将被害人管学志超市内的五、六百元现金及利群牌烟、帝豪牌烟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1元。

7、2010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张铁成驾驶田永增的机动三轮车窜到项城市官会镇马小庄高桂平家,张铁成撬开门,将被害人高桂平的蓝色五征牌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800元。

8、2012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吕进保(另案处理)驾驶五菱牌货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田寨村田维兵的种子店,用棍撬开门,将被害人田维兵的28袋麦种盗出,后被田维兵发现后逃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80元。

9、201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驾驶田永增的摩托车窜到项城市王明口镇咬子头村卫生室,将被害人马俊峰的蓝色豪爵钻豹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300元。

10、2012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伙同田永增驾驶摩托车窜到项城市王明口镇马宝玉的农机修理部,将被害人马宝玉屋内的一台戴尔牌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681元。

11、2012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吕店村刘中英的小卖部,用棍撬开门,将被害人刘中英小卖部内的香烟、冰红茶、400元现金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87元。

12、2012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永丰乡小杨庄田孝生家,将被害人田孝生的一台TCL牌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00元。

13、2012年1月4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张铁成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李庄村陈锋家,将被害人陈锋的4只山羊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00元。

14、2010年腊月26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张铁成驾驶摩托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代桥村张人民的鸽子厂,将被害人张人民的24只鸽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20元。

15、2011年农历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窜到项城市王明口镇田寨窑场附近,将被害人赵美荣的一只豺狗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0元。

16、2011年腊月2日夜,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永丰乡罗集村徐如志家,将被害人徐如志家的46斤猪肉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0元。

17、2012年农历四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伙同田永增驾驶五菱牌面包车窜到项城市丁集镇张宁宁家,将被害人张宁宁家的空调、太空被、棉袄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于闹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同案犯张长安、吕进保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桂英、龚金明、高有军等人的陈述;证人闵晓蓉、张金生、田领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领条、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中成、田艳飞多次、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中成案发后交代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观点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于闹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中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田艳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三、被告人于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没收作案工具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员    陈 矿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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