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志立与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詹志立与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6 10:11:05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信浉民初字第425号 |
原告詹志立,男,汉族,1966年3月6日生。 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中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军亚,该公司职工。 原告詹志立与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志立,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中华、曹军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志立诉称,2012年12月9日六点多钟,我驾驶汽车回到小区,因小区私家车辆多,找不到停车位,我就将汽车临时停放在小区13号楼前的公共道路一侧。10日早上我发现汽车四条轮胎侧面均被扎破,并且没气了。左车门被钉子划了一条一米长的划痕,这才发现地面上红油漆画线,但没有见到车位告示牌。当时拨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查到停车位使用人是该业主。该业主不承认是其所为,由于缺乏现场监控,民警只能先登记下来。后找拖车把汽车拖到维修站,经过专业检测,每个轮胎均被扎至少4个洞,右后轮是七个洞,补胎只是暂时的,应该更换轮胎。我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我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未约定停车位服务项目,这是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造成业主之间矛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财产损失合计8000元。 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的诉请应予驳回,理由如下: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被告,完全按照与原告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2、原告车辆的损坏及产生的相应损失系尚未查明的第三人侵权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原告应待该侵权人查明后向其主张权利;3、应当说明的是,存在着违约行为的人是原告,体现为两点,①原告完全置被告对该区域的车辆停放要求和管理于不顾,随意停放,②原告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等应缴纳的费用。另外原告的车辆属于乱停乱放,且我们并未收原告的车辆管理费及停车费,原告在车辆被损毁期间属于物业管理费欠费期间,协议中有约定,原告欠物业管理费,我们有权停止服务,无义务为其管理车辆。 经审理查明,原告詹志立该小区,2012年12月9日晚6时40分,原告詹志立驾驶车辆回到小区,停在小区13号楼前,由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划分的收费停车位上(每个车位每月40元)。该车位不属被告詹志立,而是其他业主所有。10日早上原告詹志立发现停在小区里的汽车,四条轮胎均被扎破,左车门被钉子划了一条一米长的划痕。原告詹志立报警,民警到现场勘验,没有现场监控,无法确定谁的行为。11日原告詹志立将汽车拖到维修站对轮胎进行修补,花费60元。2010年4月15日原告詹志立与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典花园物业管理处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原告詹志立物业管理费交到2012年4月,原告詹志立诉称因所购房屋质量问题,原告詹志立一直与物业、房屋开发商交涉,物业费未交。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小区路两侧划定停车位并出售,每月交40元,原告詹志立未在小区购买停车位。为此原告詹志立起诉来院,认定原告詹志立与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未约定停车位服务项目,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付汽车四个轮胎被扎直接报废损失4000元,汽车划伤维修补漆损失2000元,拖车补胎费500元,误工费1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詹志立入住小区并与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在协商一致、有偿服务前提下生效,双方应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詹志立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在2012年4月以后未交物业管理费。在欠物业管理费期间,原告詹志立停车停在其他业主交费的停车位上,造成车辆受损。原告詹志立以被告信阳市泽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协议并未约定停车位每月收40元,是被告管理不到位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詹志立未按物业协议缴纳物业管理费,违约在先。按合同约定第8条,对欠费的业主停止约定服务。因此被告是按物业合同约定对原告詹志立停在小区内的车辆没有看管义务。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责任。原告詹志立提出被告违法占用小区路划定停车位,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且原告詹志立请求赔偿损失8000元,属未发生费用,对原告詹志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詹志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詹志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许 凤 审 判 员 胡晓辉 审 判 员 涂 丽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霍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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