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树先与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陈树先与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6 16:04:40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信浉民初字第318号 |
原告陈树先,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 原告陈树先与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树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陈树先诉称,2010年7月6日,我与被告签订《彩虹苑定金认购书》并交付定金壹万元,认购了被告销售的位于浉河区五星乡红星村8组的“彩虹苑”小区2号楼3单元10层的1005室住房一套,2010年7月26日,我又向被告交清余款叁拾捌万元叁仟陆佰元整,2011年11月13日,被告给我出具了一次性购房款叁拾玖万元整的收据。2011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至今已近一年,我再三催要,被告方拒不交付房屋,甚至避而不见,使我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被告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的财产权,特诉至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彩虹苑定金认购书》,原告交付定金壹万元,认购了被告销售的位于浉河区五星乡红星村8组的“彩虹苑”小区2号楼3单元10层的1005室住房一套,2011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叁拾玖万元整的收据,2011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交房未果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陈树先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红星村8组的“彩虹苑”小区2号楼3单元10层的1005室住房一套给原告,并办理该套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建霞 审 判 员 胡正祥 审 判 员 范庆龄 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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