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继秀与詹天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康继秀与詹天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17:09:24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415号 |
原告康继秀,女,1968年3月19日生。 被告詹天福,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康继秀与被告詹天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继秀、被告詹天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继秀诉称,因婚前对被告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各异,生活观念相距太远,经常为家务锁事争吵,加之被告经常说谎,骗取原告感情,并在社会上行骗,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詹天福辩称,说我行骗是被冤枉的,刑事案件现在上诉期,我有价值四、五百万元的地皮在政府广场喷泉旁边, 等我出去后我会补偿她们母子的,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生活,农历1990年6月生一男孩,取名詹福星,1991年3月登记结婚,农历1995年正月生一男孩,取名詹福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同,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加之被告因涉嫌诈骗现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另查,双方有部分债务,被告称有房子、地皮(价值四、五百万元),原告称是假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虽为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致于导致感情破裂。被告涉嫌诈骗被判刑正在上诉期间,被告态度诚恳,要求给其一次机会,考虑到被告的情绪及以后的改造,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康继秀要求与被告詹天福离婚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阳 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