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荣与固始二中、唐贵新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王先荣与固始二中、唐贵新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17:12:28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591号 |
原告王先荣,女,汉族,1950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祖培,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第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固始二中) 法定代表人王家让,系固始二中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术军,系固始二中副校长。 被告唐贵新(曾用名唐桂新),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倪玉杰,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职员,系唐贵新亲属。 原告王先荣诉被告固始二中、被告唐贵新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先荣诉称,张敬东向固始二中交纳了集资购房款,就取得了该集资房屋的物权。我作为固始二中的老教师,通过《转让协议》从张敬东手中受让房屋后,一直居住20余年。固始二中以合同的形式将房屋卖给唐贵新,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我对房屋的物权权益,故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固始二中与唐贵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 本院认为,张敬东将其分配的楼房转让给王先荣,但该房未经房改,由固始二中历经相关程序出售给唐贵新,房屋主管部门又为唐贵新颁发了房权证,为此唐贵新于2009年5月以该房权证为据,诉至来院要求王先荣返还财产,本院对此作出(2009)固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先荣将该争议房返还给唐贵新,现王先荣又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申请再审,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先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涂振林 审 判 员 张学平 审 判 员 梁光映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