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培育敲诈勒索一案
| 朱培育敲诈勒索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9 08:54:14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长刑初字第00540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培育,又名朱疆恒,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长葛市长社办事处益民街长商1号楼西单元101室。2005年11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培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273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培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培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下半年一晚,张超(另案处理)怀疑李宪成等人通过赌博方式骗取其财物,请王保疆(另案处理)帮忙把钱要回,王保疆即安排朱广杰、武军超(二人另案处理)前往,朱广杰、武军超又纠集被告人朱培育等人到长葛大酒店,声称是王保疆的“兄弟”。被告人朱培育对李宪成进行殴打,张超等人当场从李宪成等人身上搜出8千余元,又强行向李宪成、董玉喜、赵有德、董洪亮、李艳涛索要10万元,并扣下赵有德、董玉喜的车钥匙,逼迫李宪成等人出具10万元的欠条,被告人朱培育将李宪成的鼻子打流血,将血作印泥使用,打条后方让李宪成等人离开。次日,李宪成、董玉喜、赵有德、董洪亮凑齐8万元交给张超,张超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王保疆,王保疆等人分赃。 2012年4月20日23时许,在长葛市人民路北段皇都国际迪厅二楼楼梯口处,被告人朱培育酒后因嫌附近的陈国涛说话声音大而对其辱骂。陈国涛之友张国伟了解情况时,其又对张国伟殴打及伙同孙二鹏、朱飞龙将张国伟拉到一楼广场处殴打,王钊、李首滨看到后也参与对张国伟殴打,致张国伟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案发后,朱培育与张国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公诉机关举证有:1、被告人朱培育的供述;2、被害人董玉喜、李宪成、赵有德、张国伟等的陈述,证人张超、武军超、朱广杰、王钊、李首滨、陈国涛、苗治军、朱军芳等的证言、有关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培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培育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培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为逞威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培育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培育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被告人朱培育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李宪成等人确实赌博“挖点”骗张超的钱;其没有敲诈的故意,只是受王保疆指使为张超要回被骗的钱,也没有得到好处,应当属于寻衅滋事。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6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张超(另案处理)与李宪成等人在长葛大酒店一房间内“推饼”赌博,认为李宪成等人合伙通过“挖点”的方式骗取其钱财,要李宪成退回之前赌博中骗取的8万余元钱,二人发生厮打,张超便给王保疆(另案处理)打电话,称在长葛大酒店“推饼”被人“挖点”。王保疆即安排朱广杰、武军超(二人另案处理)前往,其二人又纠集被告人朱培育等人到长葛大酒店,声称是王保疆的“兄弟”。李宪成否认曾“挖点”,被告人朱培育对李宪成进行殴打。张超等人迫使李宪成等人掏出各自身上带的钱共8千余元,又强行要李宪成、董玉喜、赵有德、董洪亮、李艳涛“退赔”张超10万元,并扣下赵有德、董玉喜的车钥匙作抵押,李宪成等人无奈给张超出具共10万元的欠条,被告人朱培育将李宪成的鼻子打流血作印泥在欠条上按指印用。次日,李宪成、董玉喜、赵有德、董洪亮凑了8万元交给张超,张超将欠条和车钥匙退还,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王保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朱培育的供述 1、05年8、9月份一晚,我在大酒店住,下楼看到武孬、小广领着十多人来,我问干啥,武孬说:他老表跟人推饼被挖点,前后输了十几万,他老表抓住挖点的人了,他领人来看看,把钱退了。他喊我一块上楼,我就跟着去了,武孬、小广让参与打牌的去里间说事。我问一个小孩咋挖点的,那人说没有挖点,我就朝他头上扇了一巴掌,又问他咋摆牌的,那孩见我生气了就演示了一遍咋摆牌、挖点的,然后我给武孬、小广说有事就走了。后来听武孬说吧挖点的几个人的钱收走了,一共有三万多,又让对方打了十万的欠条,咋处理的不知道了。 我没有得到好处,跟着看热闹的,和武孬他们关系不错,想着他们有事,上去也能帮个忙。 2、武孬说就是教训对方一下,把钱退了,我不去不得劲......当时没有印泥,不知是谁一拳把那人的鼻子打流血,让沾着鼻血按指印,后来我就先走了。其他同第一次供述。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宪成的陈述 (1)那一年我和董玉喜、董洪亮、赵有德、李艳涛总是和张超赌博。一晚我们在大酒店没玩多长时间,张超突然说我们几个合伙挖他的点,我们几个说谁会挖点啊。当时张超拿麻将砸我一下,还说把我们赢他的钱退出来。我就还他了两句,撕抓了几下。被拉开后他打电话,没停几分钟有人敲门,张超开门后进来一、二十个孩,我们就懵了,我想打牌都会惹这么大的事。有几个像是领头的说:你们几个挖点,不想要手了吧。我们不敢吭声,听他们喊我知道有个叫武孬,武孬问谁挖点,张超指着我,一个高高白白的孩拽住我就打,赵有德说:别打了,有啥事说说。武孬就拉着赵有德进套间,张超也进去,一会他们仨出来,赵有德说把钱退给张超,张超讲:有德退10万,宪成、玉喜、洪亮退三万,我说凭啥啊,一边的孩就乱骂,说不听话了毁我、打我,我也不敢说了。张超让当晚就拿钱,我们没有那么多,张超就说把赵有德、董玉喜的车钥匙交出,把车扣了,啥时钱齐了啥时还车。后张超又让我们打条,打条后没有印泥,白白高高的孩朝我鼻子一拳,我们按着鼻血按了指印。第二天董玉喜找我凑钱,我给他了1万。 我们没有合伙骗张超的钱,都是按平时的规矩推饼,不过那段时间他输的多些,他还欠有德的“铳”钱,他这样就不想还钱了。 (2)2011年2月24日辨认笔录,辨认出朱培育系白胖、高个、将自己鼻子打流血的人,还有朱广杰、武军超系殴打自己的人。 2、被害人董玉喜的陈述 (1)当天没玩多长时间,张超还没有输,就出这事了,以前他和李宪成、赵有德玩时,好像输了5、6万。(王保疆等人和张超什么关系)我不太清楚,谁知道张超还认识王保疆,要是早知道了谁还会去惹他,李宪成就不敢“挖他的点”。 他们进屋之后先不叫我们说话,除了张超外都叫我们蹲那,其中一高个孩打李宪成了一顿。第二天赵有德找我说咋惹住王保疆,赶紧凑钱,我想把车钥匙要回来,就拿了1万给赵有德。我印象赵有德给张超打了6、7万的欠条吧,就他自己打了。 (2)张超开的门,然后进屋子里了约有十来个人,张超就说我们几个合伙“挖点”他了。我们几个根本就没有“挖点”他。李宪成和他说了几句,还被张超和后来的人打了一顿,然后也分别朝我们几个身上擂了几拳。然后张超就就说:今天晚上你们几个必须给我拿钱,谁不拿就试试看。张超又对我们几个人说:把你们身上的钱都拿出来。我们一看他气势汹汹的,再加上当时他喊去的那么多人,我们也不敢不听,就都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放在桌子上。张超紧接着把我们的钱拿起来也没有查多少,就拿了一半直接给了随后去的那一群人中的一个领头的。接着张超让我们都蹲到房间的墙角里又喊着赵有德和接钱的那个孩儿进到里面的套间里,......过了一会儿,他们从里边出来,......赵有德说张超张嘴就要十万元钱,要是不拿钱的话谁也走不了,还说张超喊去的那些人是跟着长葛社会上“大哥”王保疆的兄弟,......我们当时身上的钱已经全部掏出来放在了桌子上,张超就说你们每人给我打一张欠条,然后把车押在这,回去拿钱,拿来钱了再把车开走。没有办法,我们就把车钥匙押在张超那儿,然后我、董洪亮、李艳涛、李宪成、赵有德我们五个人每人给张超打了一张二万元的欠条,随后张超拿着我们打的欠条和车钥匙,喊着他叫去的人就一起走了。 3、被害人赵有德的陈述: 06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张超给我打电话说到长葛大酒店打牌,李宪成、董洪亮、董玉喜、大傻都在那儿,我就去了。进门后见李宪成他们四个都靠墙站,边上三、四个孩儿看着。张超说我和他们几个合伙挖他的“点”了,让我们赔钱,还说他们几个搜了搜还不到一万块钱。我就说我又没有参与打牌,咋“挖点\\\'了,他们四个个也说没有”挖点“。张超可生气就骂:恁是作死哩,三、四个孩儿就拉着李宪成就打,我们几个不敢吭声。张超指着我说:你年龄大,也不怼你了,你们看咋办,不赔钱不中,也走不了。我就不让打李宪成,有啥事说说。这时其中一个孩拉我和张超到里间,意思就是我们挖张超的“点”了,让我们赔钱。我一看惹不起就说赔就赔吧。我们又去外间说赔钱,张超说必须得赔10万,不赔不中。因为没钱,张超又让车钥匙交出来,啥时凑齐钱啥时给车。又让打条,我和李宪成、董玉喜、大傻每人打了个借条,我打的是两万的。因没有印泥,一个孩突然朝李宪成鼻子打了一下,李宪成的鼻子流血了,那孩儿说这就有印泥了。他们逼着我们蘸着李宪成的鼻血在借条上按了指印,张超就领着这几个孩儿走了。 第二天我出了2万、给李宪成垫了1万、李宪成出了1万、董玉喜、大傻凑了4万,一共八万元,中午我们一起到大酒店给了张超,他把借条和车钥匙给我们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X的证言:2006年下半年有点冷的时候,我和李宪成、赵有德、董洪亮、董玉喜在长葛大酒店的一个套间里“推饼”赌博,当天晚上光输不赢,总共输掉了8万多块钱。我给新郑的朋友徐国华说了输钱经过,又用李宪成他们摆牌、撒骰子的方法试了一遍,发现我被骗了,知道他们几个是专门“挖点”的。当时我非常恼火,但知道这事必须当场抓住他们做手脚才能逼着他们把钱退出来。停了一天李宪成又联系“推饼”,我想要是他们还就这骗,我就当场揭穿他们,把他们骗的8万多退给我。那晚我见他们还用同样的手法,我就直接给李宪成挑明了。他不承认,我用牌砸他了一下,俺俩厮打了几下。我就给王保疆打电话说在大酒店有人挖我的“点”,他说安排武孬他们过来收拾他们。几分钟后武孬和俩孩去了。一个白高的孩问我谁摆的牌,我指李宪成,那孩就一拳砸李宪成头上。武孬拦住不叫打让说说,问李宪成几个谁说事。赵有德站出来说他说事,武孬就拉赵有德进里间了。后赵有德对我说退我钱,我让当时就给,可他们四个身上加起来还不到一万。我把这8000元收起来后,赵有德说剩下的明天给我,愿意给我打欠条。不过我让他们打了10万的。后没印泥,白高的孩朝李宪成脸上打了一拳,用鼻血让赵有德按了指印。走时我抽出3000元给武孬算好处费,第二天中午,赵有德退给我8万,下午王保疆问我要走了2万。 是王保疆交代让我让对方打10万的,他说武孬在场,李宪成他们不敢不打10万条。意思有我的8万,他的2万,要不后来他非要我2万。他明显想利用我敲诈李宪成、赵有德他们2万,赵有德退我8万时我想要10万,又感觉不得劲,他们骗我多少退我多少就可以了。 2、证人朱XX的证言:王保疆给我和武孬说一个叫张超的朋友在大酒店打牌时有三个骗他的钱了,让过去看住那仨人不让走,我就给朱培育打了电话让他和武孬我们一块去,我们三个到大酒店后,张超打那仨人了每人几拳,那仨人把骗的钱退了,张超又让打条,随后张超和我们三个去找王保疆,张超给王保疆了5000元好处费。 张超给我们说是那几个人打牌骗他钱了,所以我们过去后,把他们身上的钱都搜了一下给张超了,还让他们打了一张欠条。 3、证人武XX的证言:2006年下半年天冷时一天晚上,张超给我打电话说被人“挖点”,让我联系人出气,我让他先给王保疆联系。后保疆让我去看看,我就喊小广、路翔、贾凯峰、冯红军我们几个去了。到后保疆打电话说一会他也去,我让路翔在大厅等着,我们4个先上去,紧接着朱培育、刘光辉、大王浩也去了。张超见我们去了,给打牌的说我们都是跟着王保疆的,其他人可不吭声了,张超就打一个孩,其他人是否动手我不在意,张超还让他们把身上钱掏了掏,只有几千元,张超给我们了,我印象着后来给保疆了,张超又让他们几个打了10万元的欠条。因没有印泥,张超把对方一个人的鼻子打流血了,让他们按着鼻血摁的指印。 (三)其他证据 1、长葛市人民法院(2005)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 2、朱培育的户籍证明。 2012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朱培育酒后在长葛市人民路北段皇都国际迪厅二楼楼梯口处与人说话时,嫌同附近与人说话的陈国涛声音大而对其辱骂。陈国涛之友张国伟前来过问时,被告人朱培育便对张国伟进行殴打并伙同孙二鹏、朱飞龙等将张国伟拉到一楼外广场处殴打,王钊、李首滨看到后也参与对张国伟殴打,致张国伟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案发后,朱培育与张国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培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培育的供述、被害人张国伟的陈述、证人陈国涛、李首滨、王钊、苗治军、朱军芳、崔艳涛、于留伟、樊勇杰的证言、民事赔偿协议、收款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培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培育辩称其行为属寻衅滋事的定性意见,与其犯罪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培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培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寻衅滋事犯罪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对犯罪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培育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培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1日起,扣除之前羁押的1个月零7日,至2015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百山 审 判 员 刘 芬 审 判 员 郑曦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文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