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郜动威危险驾驶
| 被告人郜动威危险驾驶 |
| 提交日期:2013-09-09 08:58:03 |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项刑初字第00175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动威,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项城市郑郭镇郜堂村1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动威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伟,被告人郜动威及辩护人王俊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郜动威酒后驾驶宗申牌摩托车(无牌照),由西向东行驶至项城市郑郭镇赵桥路口时,撞住被害人陈洪中,致使陈洪中受伤。经鉴定,郜动威血液酒精含量为111.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郜动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收条;证人郜书田、陈洪喜证言;被害人陈洪中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动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郜动威当庭认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关于郜动威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其近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的观点,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郜动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矿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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