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春良与孙庆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楼春良与孙庆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9 09:39:04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二初字第1102号 |
原告楼春良,男,1976年2月5日出生。 被告孙庆伟,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 原告楼春良诉被告孙庆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翌闻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春良、被告孙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系承租人与出租人关系,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形成租赁关系合同,原告于租期满后解除租赁关系,被告在租赁期满后未履行约定将租房保证金返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房押金88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原告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告知被告是否继续租赁房屋,但一直截止到2013年2月27日,原告都没有告知被告是否续租,直到2月28日,原告在被告的催促下才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走,故根据合同约定,不应退还押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原告代表北京千店帮扶品牌管理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国贸612室,建筑面积236㎡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至2013年1月中旬原告在被告向其询问是否续租该房屋后,原告一直未告知被告是否续租该房屋,后原告所在的北京千店帮扶品牌管理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将其物品搬走,并告知被告不再续租。截止原告起诉,双方租赁合同中的相关费用已结清,仅有租房押金8800元,被告未返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原系北京千店帮扶品牌管理公司的员工,其于2013年2月初离开该公司,对于该公司是否续租被告房屋相关事项不清楚。 另查明,双方对涉案诉争的租房保证金约定内容为“租赁期满,乙方要确保房屋及房屋内设备完好,甲方将保证金退回(但不计利息),若租赁期未满私自转租或乙方在租赁期内有其他违约行为,保证金和缴纳的租金将不再退回。房屋保证金不能冲抵房租及其他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及原、被告及证人的庭审陈述及证言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本院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已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中履行完毕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租房保证金,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回租房押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提前告知其是否续租即构成违约而拒绝退还租赁押金的理由,无相关事实及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楼春良租房保证金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庆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