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美伦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莉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郑州市美伦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莉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9 09:43:03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管民初字第1049号 |
原告郑州市美伦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风波,郑州市美伦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王莉红,女,45岁。 原告郑州市美伦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莉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耿小娟、顾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办公室人员。被告擅自隐瞒上都国际A座907室业主及原告,将A座907室钥匙从原告处盗出并将该房屋出租盈利。2013年3月11日,业主发现被告侵权行为,随即保安。3月12日上午,业主与被告在原告处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业主一万元损失并约定当天下午结清此款。但当日下午,被告未履行约定。原告为维护公司形象,消除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最终代被告向业主赔偿了12244元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44元;2、被告恢复原告名誉,并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庭审中提供证据系落款双方为原告和“屠文”的《赔偿协议》、《关于A907房间问题的经过》,及署名为“屠文”的赔偿款收条,上述证据所显示的内容均无被告本人认可意见,“屠文”亦身份不明,根据上述证据,本院不能有效查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擅自出租业主房屋牟利、被告同意对业主进行经济赔偿、原告代为赔偿业主损失之事实过程,故原告起诉缺乏具体事实与理由。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美伦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