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濮阳县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法、李风领、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濮阳县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法、李风领、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9 10:31:43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18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双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良,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俊超,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风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 法定代表人:许建勋,濮阳县文留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 法定代表人:窦让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发,该厂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 法定代表人:莫言起,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濮阳县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法、李风领、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一社区管理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孔德军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