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松杰诈骗一案
| 被告人周松杰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9 10:20:57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232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松杰,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松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培君、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松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1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松杰伙同黄军凯、张建成(两人另案处理)以合伙投资做三轮车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李XX“三环”牌摩托三轮车10辆,价值25380元,现金6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周松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现已追退“三环”牌摩托三轮车10辆,奔马三轮车2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松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黄XX、张XX、冀XX、冀XX、张XX、马XX、张X、杜XX、李XX、罗XX、周XX、刘XX、高XX、崔XX证言、调拨单、欠条、货票、证明函、提取笔录、领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松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周松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周松杰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追退财物,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周松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松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