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香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冷香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0 08:47:48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250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香莲,女,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2013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香莲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香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至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冷香莲伙同程X利、董X、戚X玲、万X珍、杨X增(均另案处理)携带油桶、舀子等作案工具多次窜至采油二厂采油七区116号站北卸油点,从该卸油点油池中盗窃原油累计2080公斤,价值10638元,被盗原油已起出发还采油二厂。 上述事实,被告人冷香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同案人程X利、董X、戚X玲、万X珍、杨X增供述,证人卢X谦、高X中、吕X宪、李X升、杨X宽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检斤单、被盗证明、原油价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香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香莲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冷香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香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 判 员 马东丽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