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1 08:50:16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温民二金初字第00064号 |
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焦温高速路口西50米。 法定代表人侯庆武,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增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刚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2013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60000元作全部清结; 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525元,由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协议书上签字摁印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宋世钧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振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