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锋危险驾驶一案
| 陈建锋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1:14:14 |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00091号 |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锋,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陈建锋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建锋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陈建锋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HL9566的银灰色“五菱”牌小型客车,沿孟州市韩愈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定路口时,被孟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被告人陈建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661 mg/100m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建锋供述:2013年2月16日19时40分许,我和我的朋友李建厂以及其他几个人在孟州公馆楼下的饭店吃饭,我喝了大概有二两多白酒,就开着车出来接我的客户,走到政府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扣了。 2、证人李××、毛××证明:2013年2月16日19时40分许和陈建锋等人在孟州公馆楼下的饭店吃饭喝酒的事实。 3、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扣现场照片和抽血时照片。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建锋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建锋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高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建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艳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