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犯通肇事一案
| 刘培犯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6:17:35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105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培,男,1989年2月16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月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培君、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2年12月07日18时20分,107国道长葛境增福庙路口处,被告人刘培持C1证驾驶豫A91393号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增福庙路口与行人宋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培驾车逃逸。2012年12月26日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培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培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后自首,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未做辩护,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07日18时20分,107国道长葛境增福庙路口处,被告人刘培持C1证驾驶豫A91393号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增福庙路口与行人宋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培驾车逃逸。2012年12月26日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培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培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基本一致,另有现场勘查笔录、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长公交认字(2012)第1212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尸)鉴(法医)字(2012)1292号尸体检验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韩彩霞 审 判 员 刘 芬 审 判 员 董保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亚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