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机志交通肇事一案
| 罗机志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6:20:31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221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机志,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于2013年4月1日被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4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逮捕。2013年6月3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机志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培君、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机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3月31日6时46分许,在许昌县河街乡至桂村乡公路河街乡李门村路口处,被告人罗机志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载饶雷英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饶雷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19日许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机志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机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机志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证人饶某某、李某某、饶某某、饶某某、鲁某某证言,110接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张,许公交认字(2013)第0331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许公交认字(2013)第0331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许县公交字(2013)第021号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提取登记表,报警人不愿作证情况说明,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出诊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罗机志到案说明,结案报告,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机志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机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机志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机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