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昌交通肇事一案
| 张怀昌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6:32:04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205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怀昌,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3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2013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侯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怀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伟、宋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怀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2月3日16时许,在长葛市石固镇合寨李村南地,被告人张怀昌持C1证驾驶豫KCY32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怀昌弃车逃逸。经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怀昌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怀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怀昌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证人张某某、张某某、任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张,长公交认字(2013)第13022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尸)鉴(法医)字(2013)1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张怀昌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有受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收到条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怀昌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怀昌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怀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怀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亚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