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恒交通肇事一案
| 高立恒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2 09:49:14 |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孟刑初字第00123号 |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立恒,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立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立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立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高立恒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高立恒对检察机关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高立恒驾驶HDD881号小客车,沿孟州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村村口时,与骑自行车行驶的刘学健相撞,造成刘学健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高立恒驾驶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立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高立恒自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高立恒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2385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高立恒供述:2013年2月24日晚上我驾驶我岳父李鸿谦的豫HDD881号小客车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村村口时,一个老头骑自行车忽然从路北花池相隔的非机动车道出来,我赶紧踩刹车,但车没站住撞住老头了。我心里可慌,不知道咋办,就开车走了,到家后我感觉自己做的不对,就去投案了。 2、证人刘××证明:我母亲告诉我说我父亲刘学健在去廉桥的路上发生事故了,出事后对方车辆逃逸了。 3、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自首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火化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调解书、收据、谅解书。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立恒犯罪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高立恒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立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艳芬 |